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

前面一章,阐述了我们品位研究的若干基本概念,下面就转到周秦汉的品位结构变迁上来。周朝品位结构的特点,我们表述为“爵—食体制”。“爵”即公、卿、大夫、士爵,它是贵族官员的身份尺度;“食”指无爵胥吏的报酬方式“稍食”,它是秦汉禄秩的来源之一。汉代品位结构的特点,我们表述为“爵—秩体制”。“爵”指封爵及二十等爵,“秩”就是“若干石”级差构成的禄秩。

在周代“爵—食”体制下,公卿大夫士爵与胥吏的“稍食”等级,是上下叠压关系。这个结构适应了贵族等级秩序。“稍食”是胥吏们的酬报和叙秩之法,这种等级管理办法中,蕴藏着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的萌芽。战国秦汉间,随着贵族的衰落和“吏”即新式吏员的崛起,源于“稍食”、富于“职位分等”色彩的禄秩萌生了。禄秩的管理范围沿等级体制不断向上伸展着,就是说更高的官职,逐渐也用禄秩来定等领俸了。张家山汉简《秩律》的发现,为战国到秦汉禄秩序列的伸展和扩张进程,提供了新鲜史料。它强化了我们的以往论断:“禄秩”的性质是“吏禄”,禄秩的伸展就意味着“吏”的上升。

战国发展起来的二十等爵,具有变革与传统的二重性:爵级通过军功获致,具有功绩制的性质,为平民提供了改变身份的通道,这具有变革意义;同时“爵”又不是官阶,而是一种身份体制,它保证了特权的世代承袭,富有浓厚的传统色彩。汉帝国的品位体制,用“爵”安排身份,用“秩”保障行政。周爵与稍食本来是“叠压”关系,汉爵与禄秩则变成了“并立”关系。从周到汉两大阶段的品位结构变迁主线,就是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爵—秩体制”体现了早期帝国的“二元性”,即周代贵族政治的传统影响与新兴官僚政治制度的并存两立。

一 周朝“爵本位”体制和“等级君主制”

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至周而灿然大备,其时的品位结构以“爵”为中心。“爵”是中国最古老的品位等级,拥有两千数百年的历史,对后代的影响非常深远,绝大多数王朝都存在着爵制。如顾江龙君所指出:“爵位作为一种古老的位阶,其超常稳定性是任何官阶都不能比拟的。”(1)直到近年,还有专家主张恢复“爵位制”以激励公民的荣誉感呢(2),当然网上随即一片哗然。

周爵包含两个基本的序列,一是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一是公卿大夫士爵。公卿大夫士在朝廷之内,属于“内爵称”。《白虎通义·爵》:“公、卿、大夫者,何谓也?内爵称也。”对天子而言,公侯伯子男在外,就不妨说是“外爵称”了。贾谊《新书·阶级》:“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对两个爵列也是以“内”、“外”为别的。五等爵的拥有者是诸侯、君主,不算官阶;“内爵称”公、卿、大夫、士,则是中国最早的官员等级。

周王朝品位结构的基本特点,就是“爵本位”。各种礼遇都依爵而定,而不是依职位而定。这在礼制上表现得特别清晰:各种礼遇,都依天子如何如何、诸侯如何如何、大夫如何如何、士如何如何而定,而不用官职来定。孟子说“朝廷莫如爵”,却没说“朝廷莫如职”。前人对周爵的论述已有很多了,下面从“爵”的社会身份意义,从其与“等级君主制”的配合,及其与胥吏稍食的组合样式三个方面,对周爵的性质和特点做一些补充叙述。

周爵是“品位分等”的,而且是一种社会身份尺度。人类史上较早出现的官阶制,一般都是品位分等。越传统的社会越重身份,而“品位”与身份具有明显的亲和性。贵族最主要的品位待遇,是土地(及人民)的直接占有。卿大夫有采邑,士有禄田。采邑几乎就是卿大夫的世袭领地。“爵”虽由君主授予,但那更多的是对贵族既得权势的一种形式认定,不能简单认为其权势完全来自君主(3)。学者指出:“职事、官位、食禄与爵等的具体联系在于策命。”(4)学者把周代册命仪式与西欧中世纪的investiture(封建册命礼)相比,且云:“盖古者有爵者必有位,有位者必有禄,有禄者必有土,故封建、命官,其实一也。”(5)不过“内爵”的产生可能较晚。段志洪先生说周初还没有大夫之称,“西周晚期出现了大夫这一等级称谓”,“周初之‘士’作为贵族称呼没有等级意义。”(6)晁福林先生认为,“爵”变成等级之称,可能是西周后期的事情(7)。那么暂不考虑封爵,至少“内爵”卿、大夫、士的爵列形成之前,在策命的时候,职事、官位、食禄与“内爵”的爵等,尚不会有形式上的“具体联系”了。再看周代册命金文,贵族官员被册命时,所领受的往往只有官职,附有服章车马銮旗之赐,但一般不涉及卿、大夫、士的爵位高下的。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