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史黎明期的大势(第3/9页)

商民族以一个王室和它的都邑为核心。这都邑商人自称“天邑商”。在商朝六百年间,这“天邑商”曾经六次迁徙,最初是在亳,即今河南商丘北四十里;中间五迁皆不出今山东的南半和河南的东半;最后的二百七十余年是在殷,即安阳的殷墟。商王统属着许多部族的君长,即他的“诸侯”。原则上他们对商王的主要义务,是当他需要时,派兵去助他或替他征战,此外也许还有定期的贡献。这些诸侯的来源,大抵是本来独立部族的君长,为商王所征服的,或震于商朝的威势而自愿归服的;似乎还有一部分是商王把田邑分给自己的臣下或亲族而建立的。商王对各诸侯的控制能力并不一致,诸侯对商朝也叛服不常,他们彼此间也不永远是和平的友侣。卜辞里每有商王命这个诸侯去伐那个诸侯的记载。诸侯领土与王畿之间,民族和文化的关系疏密不一。有些诸侯所领的部族与王畿的人民是属同一民族,或原来虽不属同一民族,而已经与商人同化的,这些可以概称为商人;但也有些诸侯所领的部族在语言习惯上皆与商人相异,而始终对商人保存着“非我族类”之感的,例如当商朝末年居于泾渭流域的周人。

商朝王位的继承,自第二传以下,以兄终弟及为原则。王子无嫡庶之分,皆有继位的资格。至无弟可传,然后传子。但传末弟之子抑传其先兄之子,似无定制;多数是传末弟之子,但有不少例外。每因堂兄弟争位酿成王室的大乱。最后的四传皆是以子继父,似乎已鉴于旧制的不善而有意把它改革了。诸侯的继承法是否也以兄终弟及为原则,无从知道,但至少有例外,如“周侯”的继承,始终是以子继父的。

在商朝的势力范围以内和以外散布着许多文化远较商人落后的游牧民族,不时寇略商朝或其诸侯的领域。商朝后期的最大外敌是西北的鬼方(其根据地盖在山西北部及陕西的北部和西部)。历史上记载商王武丁曾对他用兵至三年之久。此外卜辞所记商人的外敌还有好些,但其中除羌人外都与后来的历史失了连络。卜辞所记商人对外战争,用兵至多不过四千、五千,俘虏至多不过十五、十六,但这些似乎不能作代表的例,因为卜辞曾记一次杀敌二千六百五十六人。

战争所获的俘虏,当有一部分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卜辞中屡有人祭的记录。但那不是常见的事。大多数俘虏当是用作奴隶。卜辞中有奴、奚、臣、仆等字皆是奴隶之称。奴隶除用执贱役外,当亦用于战争,卜辞中有“呼多臣”伐某方的记录,似是其证。又有所谓“耤臣”和“小耤臣”,似是奴隶之用于耕作的。

商人的商业已发展到使用货币的阶段,他们的货币以一种咸水贝为之,小块的玉器似乎也用为货币。从殷墟的遗物可以推知殷都一带商业之盛,铜器、玉器和绿松石饰品的原料都非近地所有;占卜用的消费量甚大的龟也是异地所产;咸水贝也是如此。特别是玉和贝必定是从远方辗转贩运而来的。

关于商人的社会状况,我们所知仅此。其次要估量他们表现于生产方法以外的智力。

甲骨文书包涵单字约五千,可识的约一半。这些文字虽然形体上与今字大异,但已识的字都可依照一定规则译成今字。其意义及用法大体上与今字不殊,习惯的保守性真是可惊的。除形体外,甲骨文字与今字的差异有两点可注意:(一)带有图象性的字无论物体的写生或动作性态的喻示,每随意描写,但求肖似,没有定构。例如龟字,或画正面,或画侧面,或画尾,或不画尾,或画两足,或画一足。又如渔字,或画一鱼、一网、一手,或只画一鱼、一手,或画四鱼在水中,或画一鱼傍水。(二)在意义的分别上,有好些地方比今字为详细。例如驾驭之驭,或从马,或从象,因所驭不同而异字;又如牧字,或从牛,或从羊,因所牧不同而异字;又如一兽的雌雄,各有异名;牝牡二字原指牛的两性,此外马、羊、豕、犬、鹿等,各于本字的边旁或底下加七或土,以别雌雄。

现存商人的文书只有契刻的甲骨文书。但商人所有的文书不只此种。甲骨文书是先写而后刻的。这从甲骨上一些写而漏刻的朱墨迹可以推知。殷墟又发现一块白陶上写着字。从这些字迹可以推知毛笔的存在。又甲骨文中有册字,象竹简汇集之形。既有笔又有简册,可知当有写在简册上的文书。现存荟聚上古文件的《尚书》中,传说为商朝遗文的有五篇。其中比较可信为真出商人手笔的是《盘庚》三篇,那是记商王盘庚迁都(自奄,即今山东曲阜,迁殷。)前后对臣民三次训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