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中古史 第六章 两汉的制度(第2/2页)
【注释】
注231 太常(掌宗庙礼仪),光禄勋(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司马所部。太仆(掌舆马),廷尉(掌刑辟),大鸿胪(lú)(掌归义蛮夷),司徒所部。宗正(掌亲属),大司农(掌谷货),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司空所部。
注232 见第一章注1。
注233 (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诏书,倍公向私,旁谄牟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削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二千石子弟,怙(hù)倚荣势,请托所监。(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所察以此六条为限,在六条之外者不察。可参看《日知录·部刺史》、《六条之外不察》两条。
注234 参看《日知录·乡亭之职》条。
注235 如张兴、牟长、蔡元、楼望、宋登、魏应、丁先、姜肱(gōng)、曹曾、杨伦、杜抚、张元等,均见《后汉书》。
注236 如贤良方正、勇猛知兵法等。
注237 参看第二十三章。
注238 汉爵二十级,其第九级为五大夫,可以“复不事”。
注239 《法经》集类为篇,结事为章,见《晋书·刑法志》载陈群《魏律》序。汉高祖入关,和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谓六篇之法,只留此三章,其余一概作废。说见《困学纪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