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九章 参战的经过和山东问题(第2/2页)
【注释】
注932 时曹为交通部长,章为驻日公使,陆为币制局总裁。
注933 时中国代表,亦提出一让步案。“德人在山东权利,移让英、美、法、意、日;由英、美、法、意、日交还中国。中国偿日攻青岛兵费。其额,由英、美、法、意议定。”因英、法袒日,未能有效。惟美国委员,另递一《节略》于威尔逊,说:“实行《中日条约》;或照《中德条约》,将德国所享权利,移转于日本;均不甚妥。不如照中国所提让步案。”但亦未能生效。
注934 参看第十七章。
注935 所谓《军事协定》:(一)为七年三月二十五日,驻日公使和日外务部交换的《共同防敌公文》。(二)为是年五月十六日,两国陆军委员所订《共同防敌协约》。(三)为是年五月十九日,两国海军委员所订《海军共同防敌协约》,后至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由外交部和日本大使互换照会废止。
注936 会设于海参崴,会长用俄人充之。
注937 谢米诺夫,Semiounoff。卡尔米哥夫,Kalmykoff。
注938 《欧战和约》,英、意、法、日等国,均旋即批准。惟美国法律,和约须得上院三分之二同意,方能批准。后来美国上院,对于《和约》,共提出保留案十四起。声明此项保留案,须得五强国中三国的承认和保证,作为原约的附件,和原约有同等效力,方可批准施行。山东问题,亦是其中之一。
注939 后来议定其数,为日金三千万元。
注940 见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