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十章 华盛顿会议和中国(第2/2页)
【注释】
注941 参看第五章。《吉长路借款契约》,系六年十月十三日,和满铁会社所订。债额六百五十万元。期限三十年。期内委托满铁会社管理。《吉会借款预备契约》,系七年六月十八日,和日本兴业银行所订。垫款一千万元。其《四路借款预备契约》,则系七年九月间所订。垫款二千万元。
注942 谓由中国另起新债,将旧债分别偿还。此项用意,和前此提议的满洲铁路中立相同,都是想借此取消各国在华的特殊势力的,不过一限于东北,一普及全国而已。参看第四编第二十章。
注943 四国公使,于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照会我国外交部。
注944 Elihu Root。
注945 各国在中国的驻兵:有(甲)保卫北京使馆及北京至山海关的通路,是义和团乱后《辛丑和约》所允许的。(乙)俄国在中东铁路,日本在南满铁路的护路队。根据于日俄战后《朴资茅斯和约》的《附约》。该《附约》规定每基罗米突,得置护路兵十五名。但此《附约》中国并未承认。而《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附约》,并曾规定俄兵如允撤退,或中俄商有别种办法时,日本亦一律照办的条款。此时俄国在东三省,已无驻兵,日本兵也应该撤退了。(三)则各国在租界内的驻兵。如英、美、法、日之在上海,日本之在汉口,更毫无条约根据。此时议决:条约所许的,当于中国要求时,由各国驻华外交代表与中政府所派代表调查后再行斟酌。其非条约所许的,各国允即撤退。但事后,仅日本将其驻在汉口的兵撤退,此外均未照办。撤废领事裁判权案,见第十七章。关于中国条约公开案,议决:以前所立条约、协约、换文,及其他国际协约,及以国民为当事者与中国所结契约,以事情所许为限,从速提出于本会议。总事务局移牒参加各国,以后所订,应通知署名国及加入此约之国。与中国有条约关系而未参加本会议的国,可招请其加入。各国在华设立邮政,系一八六〇年以来的事。英、美、德、法、俄、日都有。都在通商口岸、租借地和铁路附属地内。——此时德国已无有。——此时议决:除租借地和条约特定者外,限于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以前撤消。而以中国政府,不变更现行的邮务行政,和外国邮务总办的地位为条件。——所谓外国邮务总办,是一八九八年,法人向前清总理衙门要求:“邮政雇用外人,须由法政府推荐。”而总理衙门允许他的。外国无线电台的设立,起于辛丑以后。始于北京使馆界内,而继之以租界等地。此时议决:使馆界内的电台,以收发官电为限。由条约或中国政府特许的,以收发其条约或条件所规定的电为限。在租借地、南满铁路附属地和上海法租界的另商。——后来在上海法租界的,商议的结果,亦以收发官电为限。——此外由中国政府买收。中国铁路统一案,议决:于在华铁路之扩张,与其既得适法的权利两立的最大限度,使中国政府,得于其所管理的铁路网,统一诸铁路。中国政府因此需用外国财政、技术,应即许之。交还租借地案,未能议决。仅由各国声明。法代表声明:愿与各国共同交还。英人声明:山东问题能得解决,威海卫可以交还。而日本于旅、大,英国于九龙,均声明不愿放弃。其后仅威海卫于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交还。见第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