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名实”问题与“清途”的兴起(第3/7页)
总之,曹魏之时关于本、末、名、实的讨论,是专制皇权、官僚政治与正在兴起的士族名士阶层冲突的反映。《三国志·魏书·王凌传》注引《汉晋春秋》:“何平叔虚而不治”;《晋书·裴 传》:“何晏、阮籍素有高名于世,口谈浮虚,不遵礼法,尸禄耽宠,仕不事事。”“不遵礼法”是就其背离正统道德规范而言,“口谈浮虚”是就其转崇玄学而言,“虚而不治”、“仕不事事”是就其身居高位而不以政务为意而言。所以欲矫时弊而崇本责实者,便不能不在讲求功能的同时,也讲求德行与经术。这三者,都成了“本”、“实”的内容。
二、崇本责实之对策
由上述背景,我们进一步讨论察举制在选官体制中的地位变化。魏明帝深恶“浮华”,命令察举实施“以经学为先”,使郎吏试经及从名儒受经,宣称“今学者有能究极经道,则爵禄荣宠,不期而致”,这些措施的目的,都为了抑黜“浮华不务道本者”。察举制在汉末曾受到了“以名取人”的冲击,但其制度本身却曾经长期而有效地服务于帝国行政。所以王朝希望以整饬察举来保证对官员之德行、经术和功能的要求,以抑止逐末求名者。至于太学之崇立,亦有同样意义。《三国志·魏书·刘靖传》载正始年间刘靖请振兴太学,称“使二千石以上子孙年从十五皆入太学,明制黜陟荣辱之路。其经明行修者,则进之以崇德,荒教废业者,则退之以惩恶”,如此则“浮华交游,不禁自息矣!”又同书《王昶传》记其嘉平中请“崇道笃学,抑绝浮华,使国子入太学而修庠序”。他们都把兴学作为抑止浮华交游的良好办法。
但自东汉左雄改制以来,孝廉已渐成“耆儒甲科之谓”;魏明帝“贡士以经学为先”之诏,更有使试经成为察举之中心环节之势。习经应试需要大量时日与精力;考试一趋严密,对德行与功能的要求不免就难以兼顾了。
为加强对功能的考察,魏廷的对策是严密考课。刘廙在批评选举以毁誉不以治绩后,又建议岁课长吏,《三国志·魏书·刘廙传》注引《刘廙别传》,“课之皆当以事,不得依名”。又同书《卢毓传》,记魏明帝斥“名如画地作饼”,教“选举莫取有名”,卢毓对曰:“名不足以致异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后有名,非所当疾也,愚臣既不足以识异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为职,但当有以验其后。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其言为帝所纳。明帝与卢毓在反对“以毁誉相进退”上,并无不同。但明帝初对“名”作绝对否定,而卢毓以为虽有名实不副者,却也不乏“畏教慕善,然后有名”之名实相兼之人;如果“有以验其后”,便可保证名实一致。“验其后”之法就是“明试以功”,实行考绩。明帝自然会赞成其说。景初中,刘劭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并《说略》一篇。后来反对浮华的王昶也曾奏上考课之法,《太平御览》、《艺文类聚》等史籍中存其片断。
值得注意的是考课与察举互相配合的思想。《三国志·魏书·杜恕传》记其评议考课之法:
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法为,缀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3),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
这就是说,考课应与州郡察举衔接配合。又同书《傅嘏传》亦记其评议考课之法:
本纲末举而造制未呈,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乡之举,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如此则殿最之课,未尽人材。
语中“本纲末举而造制未呈”一句不甚可解。查《资治通鉴·魏纪》景初元年,作“本纲未举而造制末程”,则语意豁然。今本《三国志》应据之校改。傅嘏认为乡举里选为育才择才之始,故“殿最之课”应以察举为本。所谓“未有六乡之举”并不是说当时未行察举,而是说察举不盛。这是当时的一种修辞方法。如《晋书·傅玄传》:“今圣明之政资始,而汉魏之失未改,散官众而学校未设。”晋初并非没有学校,说“学校未设”,是极言学校之不盛。傅嘏与杜恕意见相近:乡里庠序育才而州郡贡士,然后继之以考课,方不致有缺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