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另类反贪腐
官员的贪腐,不管哪个朝代,统治者都想解决,但又都难以解决。隋文帝时期,为了加强反贪力度,他们制定了新律,针对品官犯罪,不再按“八议”规定,减刑一等治罪。然而,即便这样,贪腐依然屡禁不止。
隋文帝是非常看重吏治的,曾提出“恒令左右觇视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
开皇十三年,从“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隰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以贿伏诛”中就能看出,对于受贿的总管、刺史,都要以死刑处置。这样还嫌不够,为了防止官员在一个地方待得太久,形成自己的关系网,贪腐变得隐秘。开皇十四年的时候,隋文帝又有了“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职,肆情为奸。诸州县佐史三年一代,经任者不得重居之”的新举措。同时,他还制定了派使臣持节巡察地方的治贪腐措施。当时,长孙皇后和长孙无忌的叔父长孙炽便出任过这样的使节。隋朝时素有“正直士”之称的柳或更是制造出了“持节巡省河北五十二州,奏免长吏脏污不称职者二百余人,州县录然,莫不震惧”的效果。
由此可见,隋文帝时期对贪腐的治理力度是非常大的。当然,不仅针对贪腐官吏,对于那些下属贪腐,知道且不管不问的官吏,隋文帝同样会对他们进行严厉制裁:一经查实,就地免职。
可惜,隋炀帝时期,农民起义浪潮的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让隋炀帝无暇治理贪腐,同时,由于很多时候,对贪腐的整治又都随着他的喜怒而定,因此难免会出现重罪轻判,小过严惩的局面。
也就是说,隋文帝时期的贪腐治理力度,在隋炀帝时期被减弱了,直至唐朝的建立。
唐高祖时期,虽然唐高祖李渊很想重治贪腐,可由于那时还需平定内忧外患,因而在对待贪腐上,并没有多大建树,直到唐太宗继位。
唐太宗时期,对贪腐的治理重新严厉起来。唐太宗甚至认为,治理贪腐必须要从源头抓起,因而,除了选拔官员时,需要选择廉洁之人之外,还需要在隋朝律法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一些治理贪腐的新律法。即便这么做了,对于贪腐的治理,依然让唐太宗寝食难安。
“朕每夜恒思百姓间事,或至半夜不寐。唯恐都督、刺史堪养百姓以否?故于屏风上录其姓名,坐卧恒看,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朕居深宫之中,视听不能及远,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辈实治乱所系,尤须得人。”
从唐太宗的这句话中就能看出,治理贪腐,他认为首先要从管理地方上的都督和刺史抓起。因为这些人的优劣,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因此必须重视对这些地方官吏的选拔。
这也就是为什么对于这些地方的官吏,唐太宗要求由朝中大臣来推荐,并由他考察后再决定能否任用的主要原因。
当然,选拔人才时,是否廉洁很重要,可这也只是治理贪腐的第一步——预防贪腐。对于贪污受贿的制裁更不能马虎。
《唐律》中说:对于那些利用权力,将自己主管职务内的财物贪为己有的,贪绢五十匹者,处流放两千里的刑罚;对于公共财物,公为私用者,一经查出,除了所用物件要归还,并交纳庸直、赁价外,还要根据“贪绢五十匹,处流放两千里”的标准处罚;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也根据“贪绢五十匹,处流放两千里”标准的处罚;对于家属贪污,官吏不知道者,除了没收所贪财物外,还要降职,而对于那些知道家属贪污而不加以制止的官吏,除了没收所贪财物外,还要以罢官流放治罪;对于收受贿赂后,不按法理办事,受贿财物达到十五匹绢者,对收受贿赂官吏处以绞刑;对于不是主管官,但却收受贿赂帮助求情者,也要以主管官相同的标准论罪;对于集体受贿者,各自根据所收受贿赂数目论罪;对于官员事后收受贿赂的,以当时受收贿赂论处……
总之,要用《唐律》来约束官吏,这是治理贪腐的第二步。
那么,治理贪腐第三步又是什么呢?是派要员巡查。唐太宗规定,要员巡查时,一旦查处,绝不姑息。
不过,前面说过,再严厉的治理贪腐措施,都无法完全消除贪腐。总有一些人会经不住诱惑,以身试法……
面对这种情况,唐太宗又想出了治理贪腐的另一种方式:另类“肃贪”法。
第九十三节 钓鱼执法
(1)
“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
这是针对官员的贪腐,唐太宗告诫官吏的话。除了严厉的律法,还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和超强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