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满清官僚(第4/5页)
在清朝,谁能逃出这些潜规则呢?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知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的林则徐也没能例外,因为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在张集馨任陕西粮道期间,林则徐正是当时的陕西巡抚,据张集馨记载那一年由于灾荒,停征军粮,“而督抚将军陋规如常支送”73。张集馨还是讲职业道德的,只记事,不指名。
官员如此,小吏又如何呢?
清朝政府公务人员分两种,一种叫官,一种叫吏。吏又叫胥役,主要包括书吏和衙役,书吏是“公家所用掌理案牍之吏也,各治其房科之事”74,衙役又称差役,“奔走于公家,执杂役者也”75。清代的胥吏有多少,没有准确数据,明末清初的侯方域76说,“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77。清初承明制,胥吏有工食银,从地方正额钱粮之存留部分中取得。但是到康熙元年(1662年),取消全国范围内胥吏的工食银。那么没有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供养的胥吏如何生存呢?只有一个办法——腐败。
吏部和兵部书吏主要在文武官员补授选调时索取贿赂;工部书吏通过在兴修工程时捞油水;礼部书吏在科举考试和婚丧等重大典礼上获得额外的收入;刑部书吏则当发生人命大案时可以敲诈勒索;地方胥吏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办案的各项规费,包括纸笔费、抄写费;等等。总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正因为内外衙门的书吏可以获得名目繁多的部费、陋规,所以导致他们中的有些人实际收入甚至比官员还要高,形成了京官贵而穷,胥吏贱而富的怪现象。
而清代政府则对这种腐败更是采取了事实上的默认、纵容态度。2012年出版了一本很受争议的书,由自称是慈禧太后情人的巴恪思男爵(1873-1944年)写的《太后与我》,他的这本书里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给胥吏仆人小费的描写,不仅是朝廷大员,而且连慈禧太后也是这么做的:“太后命李(李莲英)给我五百两银子,赏赐仆役和轿夫”。78“访问大学士(荣禄)之行破费不少,但是想到为我的仆人们赢得不少面子,我甚感安慰。这是因为,大学士一定会以相当的数量赏赐他们;当然,他确实如此做了。”79“我(巴恪思)给两位小厮和前述侍者各五两银子小费,并有幸得到他们的赞赏。”80“荣禄的一队亲兵全副武装,一脸凶相和警惕,守着大门。戈什护呈上我的名片,以及最重要的‘门赏’。”81“他(李莲英)无论何时造访我——相当频繁毫无例外总要赏我的仆人五十两银子;因此他是一个相当受欢迎的客人。”82
容闳在他的《西学东渐记》中这样总结太平天国起义的原因,他说“整个官僚组织千疮百孔,由上到下都行贿成风,美其名为‘馈赠’,实际上就是贪污纳赂。……换句话说,整个机构是一个庞大的欺诈舞弊组织。”83
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定律——“劣币驱逐良币”,是说在铸币时代,当那些低于法定重量或者成色的铸币——“劣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人们就倾向于将那些足值货币——“良币”收藏起来,最后,良币将被驱逐,市场上流通的就只剩下劣币了。
该定律是一种历史现象的归纳,但是这个定律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其实在政治领域仍然是这样。当潜规则逐步被接受之后,潜规则逐步代替正常的制度性规范,而成为制度化的东西。
清朝后期,官僚体制中的腐化现象正验证了这样一种历史的规律,突出表现在捐纳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上面。
所谓捐纳,是一种异途选官制度,各朝代都有,汉朝曾卖过爵位,唐时有“斜封官”,但这些只是正途选官方式的一种补充,到了清后期,这种出卖官爵典封的捐纳办法竟然成为弥补国库空虚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1843年—1850年八年间,由于清朝政府大力推广捐纳,报捐人数和捐纳银数都很可观,各省报绢人数共计62068人,所收捐纳银共计6734874两。以当时仅由户部收入的捐纳数和户部每年收入银数比较,捐银所占的比重:1843年为48.2%,1845年为16.5%,1846年为19.2%,1849年为12.2%。84“为了便于卖官,官价往往打九折,在十九世纪的最后三十年,捐官总数达534000名,而在太平军起义之前还只是355000名,1860年以后,通过捐官途径的四品到七品地方官多于通过科举的正常途径得官的人数。”85
在当时各省地方官吏中,由“捐班”而为道府州县者,“已居天下十分之半”,这些“捐输各员”“以官阶为利薮”,“居心贪墨”,“当其候补之日,夤缘百出,及其补官之日,又复朘削多方”,甚至“有身坐堂上,向民间索取银钱,自认为捐班而以为贪婪之数,皆其分所应得者”86。其恶劣的影响,连道光皇帝本人都“咨嗟太息”,“憾宦途之滥杂,悔取财之非计也”。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