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洪应利用“应密”策划杀宋与赵无关
由于洪述祖是赵秉钧的秘书,因此宋教仁被刺后,很多人立刻就将赵视为刺宋幕后主使,然而,这种建立在一般人际关系基础上的推断实在太过简单,也很危险。当宋案证据尚未公布之时,在一片怀疑声中,《时事新报》便发表社论,提醒人们应当注重证据,不可漫加怀疑。其言道:
今宋案之内容既未披露,则吾人所当望于宋案者,第一即在案中之证据。证据所在,国法随之。古时为亲者讳、为尊者讳之例,决不适用于今日……夫洪之所以受嫌疑,则因搜查证据之时,发现应与洪之关系,以证据而被嫌疑,天下所以痛心疾首于洪也。虽然,嫌疑之地,有其界说存焉。若漫无界说,逞一人之私意,一己之私愤,道路之人,皆无不可在嫌疑之列也。以人的关系,而推及于同乡,以官的关系,而推及于同僚,则桑梓之谊不能存,寅寮之间有大戒,恐古之专制时代,瓜蔓抄之牵累,不如是其甚也。[153]
冯国璋则在证据公布后发表通电,明确表示“不能以洪述祖之故,疑及赵总理”,电曰:
宋前总长之被刺,证据已经宣布,所可推测者,洪、应为案中最要之人,其他无可臆断。平情而论,责赵总理之任用非人可也,以洪、应之罪加之于赵,则必不可。按之事实,既无指赵与闻之证实,考之法理,除法庭裁判外,亦无何人可任意加人以罪名。[154]
赵秉钧之所以被很多人视为刺宋幕后主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于1913年1月14日函送应夔丞的密码电本,后来成了洪述祖和应夔丞策划杀宋的通信工具,而洪述祖又是赵秉钧的秘书,被国民党人视为赵之私人。然而,如果严格依据史料分析,洪述祖产生杀宋之意在3月6日其致应夔丞函中,而“应密电本”至迟在2月22日赵秉钧就已经交给了洪述祖,因此,赵秉钧对洪、应二人后来利用“应密电本”策划杀宋之事是否知情,就需要审慎分析。
赵秉钧手中后来不再掌握“应密电本”,这一点无可怀疑。先是1913年2月22日,洪述祖有一函致应夔丞,其中写道:
以后勿通电国务院(除巡缉长之公事不计),因智老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指国务院秘书程经世——引者)不机密,纯全归兄一手经理。[155]
赵秉钧对此事的说法则是:“洪一日来,谓得应秘电,请假秘电本一用,此后竟未缴还。”[156]不管哪一种说法,都证明2月22日以后,赵秉钧手中的确已经不再掌握“应密电本”。洪述祖1917年在上海公共公廨受审时,曾试图否认这一事实,称:
“川密电本”我处留存一本,“应密电本”则不在我处。我凡遇“川密”之电,我可当场翻译。惟“应密”我处并无电本,故收到后即行加封,转送赵之寓所。[157]
1918年在京师高等审判厅受审时,洪述祖又称赵秉钧实际上并未将密码电本交他,“‘应密电本’仍存赵之皮箧内,跟随人走”,[158]试图将后来他利用“应密电本”与应夔丞策划杀宋之事转嫁到已死数年的赵秉钧身上。然而,洪述祖所言不过诡辩而已,正如法庭判决书所言,赵秉钧如若未将“应密电本”交与洪,则洪述祖在2月22日函中就应当告诉应夔丞“赵秉钧‘拟将应密电本交来’,惟原函明明谓‘已将应密电本交来’,其为业经取得,无可置辩”。[159]还有,赵秉钧如果未将“应密电本”交洪,何以应夔丞后来给洪所发“应密”电报会有“乞转呈”字样?[160]而且在宋教仁被刺前一天,洪述祖还曾用“应密”发电给应夔丞,指示“事速进行”。[161]另据《民立报》驻京记者调查,“洪归京后(指洪述祖1月底赴上海调查欢迎国会团真相后返京——引者),与应往来密电甚多,皆用‘应密’二字冠首。洪以不到部也,部中得电辄送其家,当时同事等引以为奇,而未动他疑,事后始明其故”。[162]另外,前引张国淦所记国务院“电务处人言,以后亦未接有上海特别密电”,也与洪述祖2月22日致应函恰好可以相互印证,证明2月22日以后,赵秉钧或程经世确已不再掌握“应密电本”,应夔丞有电也不再“直寄国务院”。
但前述两种收授“应密电本”的说法,内涵却有很大差别。倘若洪述祖所言为真,也就是赵秉钧因担心程经世“不机密”而主动把“应密电本”交与洪述祖“一手经理”,那么,即便2月22日以后赵秉钧不再掌握“应密电本”,他仍有与洪述祖合谋杀宋嫌疑。倘若赵秉钧所言为真,即“应密电本”为洪所借去而未归还,则2月22日以后“应密”电所涉杀宋等事就与赵无关,除非洪述祖主动呈报。因此,两种说法究竟哪种是真,还须加以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