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查士丁尼对罗马法的改革及法典的编纂(第2/2页)

随后进行更为繁重的编纂作业,要从罗马法学家的决议、假设、质疑和争辩中,摘录出法学理论的精义。皇帝指派17位律师,在特里波尼安的领导之下(公元530年12月15日),要超越前贤著作所涵盖的范围。如果他们能遵照命令在10年内尽其全功,查士丁尼对他们的勤奋一定会感到满意。结果他只花了3年就快速编成了《论法汇编》或称《罗马民法汇编》(公元533年12月16日)[53],至于是获得赞许还是谴责,要看执法者运用得好坏而定。他们根据特里波尼安的图书馆搜集的资料,选出40位过去最有声望的法学家[54],以及节录在50本作品里的2000篇论文,进过仔细统计,原有300万行或节的文句[55],经过删节以后很合理地保留15万行。完成重大著作编纂的前一个月,先完成了《法学初步》,看来罗马法在编纂摘要之前,先完成基本原理才较为合理。皇帝赞同他们的工作计划,运用立法权批准这些平民的研究成果。他们对于《十二铜表法》、君主的《永久成规》、人民的法律以及元老院的敕令,完成注释,取代原书的权威,将原书视为无用的古老遗物,全部予以废弃。《御法集》《民法汇编》和《法学初步》被称为正式的民法体系,是法庭唯一能运用的法源,也是在罗马、君士坦丁堡和贝里图斯学院的唯一教学材料。查士丁尼把他的“永久神谕”告诉元老院和行省,完成这项伟大的工作使他感到非常自傲,同时装出虔诚的态度,把这一切归于上帝的启示和支持。

由于皇帝婉拒原创作品带来的虚名与嫉妒,我们仅能了解的状况是写作的方式、资料的选择和内容的精确,这些是编纂者不可或缺的德行。在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念之中,很难指出哪些是他真正偏爱的,但是查士丁尼对三部著作所颁的谕令并不相同,有可能三部都没有讨到他的欢心,可以确定有两部不对他的胃口。在选择古老的法律条文时,他对前面的皇帝没有带着猜忌的眼光,而是抱着一视同仁的态度。参考的资料最早没有超过哈德良统治的年代,法律对异教和基督教只存在很小的差别,经狄奥多西的迷信所采用,经过人们的同意才被废止。但是《民法汇编》的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时期大约是100年,从《永久成规》的编纂到塞维乌斯·亚历山大的逝世。在哈德良之前几任恺撒当政时的法学家,书里很少谈及,就是整个共和国时代也只不过提到三个名字。查士丁尼的宠臣(有人极力主张)害怕接触自由之光和严肃的罗马哲人。加图、几位斯卡埃沃拉和苏尔比西乌斯的作品充满纯正和淳朴的智慧;特里波尼安却援引与他更意气相投的精神,叙利亚人、希腊人和阿非利加人都拥到皇家的宫廷中,将拉丁语当成外国语言来学习,视法律为赚钱的行业。

查士丁尼大臣[56]所接受的指示,是要努力工作,尽快为帝国的臣民谋取福利,而不是研究古人的学问,满足对知识的探求。他们的责任是要选出罗马法最适用的部分。古老共和政体分子所写出的作品不论多么渊博和卓越,已经不再适合习俗、宗教和政府的新体制。即使西塞罗的老师和朋友仍旧活在世间,我们会坦承除了语言能够保持精纯以外[57],原有的极为优秀的素质已经被帕皮尼安和乌尔比安的学校所超越。法律这门人文科学要靠时间和经验的累积,所以发展的进程非常缓慢,越近代的作者自然可以掌握方法和史料的优势。两位安东尼皇帝在位时,法学家研究先辈的作品,他们所具有的哲理素养会缓和古代的严刑峻法,简化审判程序的形式,从敌对派系的嫉妒和偏见中抽身而出。

现在要选择最具权威的著作来编纂《民法汇编》,完全依靠特里波尼安的正确判断。即使权柄操之在上,也不会免除他的神圣责任,那就是一切的作为要真实和忠诚。查士丁尼是帝国的立法者,他可能撤销了安东尼时代的法案,或是谴责那时的自由原则有煽动作用,然而这些原则仍为最后的罗马律师所维护。过去的事实存在于专制政体所不及之处。当皇帝使完整无缺的原文产生讹误;要把在他奴役统治下的文字和观念,铭刻上古老和受尊敬的名字,使人误以为是古人的作品[58];或者用权势的手,查禁那些纯正和可信的抄本,不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念,那么皇帝就犯下了欺骗和伪造的罪行。特里波尼安和他的同事所实施的修订和篡改,用统一内容做借口为自己辩解,以获得宽恕,但是他们还不够仔细和小心,《御法集》和《民法汇编》有很多地方自相矛盾,仍旧可以用来考验现代法学家的耐性和功力。[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