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腓特烈一世和二世的事功及日耳曼诸侯的独立(1152—1250 A.D.)(第2/2页)

日耳曼出任政府职务的总督不必看上官的脸色,只有同侪的判决可以让他降级贬职。在君主政体的早期,指派儿子继承父亲的公爵或伯爵职位,必须要恳求皇帝给予恩典。这逐渐使获得成为一种习惯,索取成为一种权利,从直系继承人延伸到旁系血亲或女性姻亲。帝国(开始时是流行的称呼,最后成为法定的名衔)的领土根据遗嘱和出售可以分割和转让,大势所趋之下,私有和永久的继承使公共的信托完全丧失作用。皇帝不可能再用籍没和摧毁杀戮带来的灾祸获得大量财富,对于无主的采邑按规定要在1年的期限内处理完毕,就是在选择候选人时,也有责任要咨询国会或省级议会的意见。

腓特烈二世崩殂以后,日耳曼成为有100个头的怪物。一群诸侯和高级教士争夺这个残破的帝国,各地有无数的领主建立起城堡,仿效上官的行为,根本没有服从的观念,一切都要按照自己所拥有的实力,以征服或掠夺之名不断发生敌对行动。诸如此类的无政府状态是欧洲的法律和习俗无可避免的后果。暴力的摧毁作用同样使法兰西和意大利王国在受到蹂躏以后四分五裂。然而意大利的城市和法兰西的采邑在分崩离析的同时,产生了日耳曼式的联合,在帝国的名义之下形成联邦共和国的伟大体制。议会起初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后来则成为永久的制度,使民族的精神保持活力。一个公共立法机构的权力仍旧通过三个部分或团体进行运转,分别是选侯、诸侯以及日耳曼的自由和皇家城市。

其一,七个最有权力的封建诸侯,获得显赫的称号和位阶,最重要的特权是选举罗马皇帝。这几位选侯分别是波希米亚的国王、萨克森的公爵、勃兰登堡的侯爵、莱茵地区的皇室领地伯爵,以及门兹、特里夫和科隆的总主教。

其二,诸侯和高级教士的选举团要从乱哄哄的大批成员中脱颖而出,最终减少到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表决权,包括很多源远流长而且独立自主的伯爵,但是不包括贵族和骑士阶层,就像在波兰的议会,每到选举,就会有6万人骑着马来参加。

其三,对于出身和权势、武力和法冠感到自负的人,非常明智地认同平民是立法机构的第三个部分,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在同一时代被引进法兰西、英格兰和日耳曼的国家会议。汉萨同盟控制着北部贸易和航运,莱茵联邦能够确保内陆地区的和平与交通。城市运用财富和策略发挥影响力,对于选侯和诸侯这两个位阶较高团体所通过的法案,他们的否决依然无效。[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