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功过感(第3/5页)

第三节 如果施惠者的行为未获赞许,则受惠者的感激便很少会有人同情;相反,如果加害者的动机未受谴责,则受害者的怨恨便不会有人同情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或意图,对“被行为人”来说(如果允许我这么称呼行为影响的对象),不管是多么的有益,或是多么的有害,但是,如果在有益的场合,“行为人”的动机看不出有什么合宜之处,如果左右其行为的那些感情是我们无法附和的,那么,对受益者心里的感激,我们便不会有什么同情;或者,如果在有害的场合,“行为人”的动机看不出有什么不合宜之处,如果相反,左右其行为的那些感情,是我们必然会附和的,那么,对受害者心里的怨恨,我们便不会有什么同情。在前一种场合,似乎不该有什么感激,而在后一种场合,所有怨恨似乎都是不正当的。前一种场合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值得奖赏的功劳,而后一种场合的行为也似乎没有什么应予惩罚的罪过。

(1)首先,我要说,只要我们无法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只要左右其行为的动机似乎没有什么合宜之处,我们便比较不会附和行为的受益者心中的感激。基于最琐碎的动机而以最重大的恩惠授予他人,譬如,赠予某个人一大笔地产,只因为他的姓名恰巧和施恩者的姓名相同,这种愚蠢挥霍的慷慨,似乎只应得到很小的回报。这种恩情似乎不需要给予什么对等的报酬。我们瞧不起行为人的愚蠢,这种轻蔑的感觉使我们无法彻底附和受惠者心中的感激。他的恩人似乎不值得他感激。当我们设想自己置身在受惠者的处境时,我们觉得,对这样的恩人我们无法怀有崇高的敬意。因此,我们很容易大量免除他承担,我们认为他对一个比较值得尊敬的人物应尽的那种柔顺的恭敬与尊重的责任;而且只要他总是以亲切仁慈的态度对待比他软弱的朋友,我们也会欣然容许他省下许多,我们认为他对一个比较可敬的赞助者应该付出的那种殷勤与注意。历史上,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极尽奢侈浮滥,接二连三赐予财富、权势以及荣誉的君主,很少能够吸引到什么人对他们个人满怀爱戴,反倒是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比较俭省的君主,往往拥有比较多爱戴他们个人的敢死之士。大不列颠国王詹姆士一世[3]心地善良、但不够明智的慷慨挥霍,似乎并未为他自己赢得什么爱戴他的追随者;这位君主,尽管他秉性亲切和善,终其一生似乎没有任何朋友。相反,英格兰的全体绅士和贵族,却为了他那个比较俭省与精明挑剔的儿子的志业而牺牲他们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尽管这个儿子平常的举止态度可以说相当冷漠、疏离与严酷。

(2)其次,我要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看起来完全是受到我们彻底体谅与赞许的那些动机与情感的指使,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同情受害者心中的怨恨,不管这受害者受到多么重大的伤害。当两个人在吵架时,如果我们站在其中一人的那一边,并且完全接纳他心中的怨恨,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同情另一个人心中的怨恨。对我们赞许其动机,因此认为他有道理的那个人,我们所感到的同情,只会使我们对另一个我们必然认为没道理的人的感觉完全无动于衷。所以,无论后面这个人遭受到什么样的痛苦,只要它不超过我们自己希望他承受的程度,只要它不超过我们自己同情的愤慨一定会促使我们想要惩处他的程度,它就不可能让我们觉得不高兴或触怒我们。当一个残忍的凶手被送上绞刑台时,虽然我们对他的不幸下场会有些怜悯,但我们绝不会同情他心里的怨恨,即使他荒谬到显露出对追诉他的检察官或审判他的法官怀有怨恨。没错,对这么恶劣的罪犯来说,他们[4]正当的愤慨自然倾向的行为,无疑给他带来了最致命的伤害。但是,我们绝不会对某种情感的行为倾向感到不悦,如果当我们设身处地体会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我们觉得自己也无法避免接纳那种情感。

第四节 前几节的要点重述

(1)所以,我们不会只因为某个人是另一个人所以幸福的原因,便十分衷心同情后者对前者的感激,除非前者所以促成后者的幸福,是出于我们完全赞许的动机。我们的内心,必须接纳行为人所遵循的原则,并且赞许所有左右其行为的情感,然后才会完全同情其行为的受惠者心中的感激,也才会和这感激合拍共鸣。如果施惠者的行为看不出有什么合宜之处,则无论那行为的效果是多么的有益,似乎也不需要或必然要求任何比例相称的报答。

但是,当行为的效果倾向有益,而行为根源的情感又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完全同情与赞许行为人的动机时,我们因他本身的缘故而对他怀有的喜爱,会使我们与那些因他的善行而得以成功顺遂的人心里的感激,产生更为昂扬生动的同感共鸣。于是,他的行为似乎需要,甚至(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高声要求比例相称的回报。我们完全体会到促使人们想要报恩的那种感激的心情。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并且赞许促使人们想要奖赏他的那种心情时,施惠者似乎是适当的受赏对象。当我们赞许并且附和某一行为根源的情感时,我们必定自然会赞许该行为,并且会把该行为所针对的人,视为该行为的恰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