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章 别人做不到的事,我沐阳可以做到!(第2/3页)

麻蛋,律师的嘴巴就是厉害。

刚开始时,沐阳已经把他的气焰压下去了,结果没多久,就让他恢复心态了。

沐阳虽然有点纳闷,但IGP和陪审专家的话并不是没有道理。

并不是说申请了发明专利,就构不成侵权。

这个专利法区分有点烧脑。

举个简单的例子。

张三申请了凳子的专利,内容很简单,权利要求覆盖范围也只有一项,那就是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支撑腿。

张三拥有凳子的专利,并将技术转化成商品,凳子在市场上大卖,取得了不俗的收益。

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坐凳子不舒服,要是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这会大大提高舒适度。

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

椅子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一个座部和四条腿,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

那么,李四能申请椅子的专利么?

答案是:可以的。

因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一定是完全原创的发明,在现有产品和现有技术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

如今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完全原创的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绝大部分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的改进。

李四发明的椅子解决了人久坐凳子不舒服的问题,具有创新之处,所以可以申请专利。

企业研发也是一样,都是在现有的技术方案之上进行挖掘和创新,从而解决新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只要方案具有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李四能生产销售椅子么?

答案是:不可以。

可以申请专利和生产销售并不等同,因为生产销售对张三造成利益损失。

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已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即罗向所说的全面覆盖原则。

椅子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构成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的专利权。

但是,李四拥有了椅子的专利,则他人未经李四的授权许可,就算是张三,也不能生产李四的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椅子的专利权。

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拥有椅子的专利权,也就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

那么,李四申请专利的意义在哪里?

我们知道,没有人申请专利仅仅是为了获得名以上的垄断权,而是想通过专利权的保护在产品销售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润。

正常来讲,与凳子相比,椅子坐起来更舒适,更受消费者的青睐,销量也会更高,有更大的经济价值。

张三和李四都想通过销售椅子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但是由于对方专利的存在,俩人都没办法生产椅子。

如果因为张三凳子专利的存在就不生产椅子,那李四的专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上述困境,唯有通过合作实现利益上的共赢。

方案一,专利授权。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支付给张三凳子专利使用费,随后开始生产椅子。

方案二,交叉许可。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授权张三椅子专利。这样两人都可以生产凳子和椅子,通过合作实现共赢,专利的价值得到体现。

接下来的情况是,张三和李四开始了合作,通过卖椅子赚得盆满钵满,王五看到了羡慕不已,也想要生产椅子获得收益。

如果这时张三和李四不许可王五椅子的发明专利,王五该怎么办?

方案一,王五自己在椅子基础上继续研发,比如增加扶手,从而进一步提高舒适度;或是把椅子改进成平放,从而申请躺椅专利。扶椅和躺椅也有很大市场,如果张三和李四也想生产这两类产品,也需要王五的许可。就这样,王五通过自主研发获得新的专利权,为自己以后面对张李二人时,增加了谈判筹码。

方案二,王五可以研究现有椅子的专利,进行技术规避。比如,王五可以研发只需要三条腿的凳子或椅子,就可以避开他们专利的保护范围。

总的来说。

专利可以申请,但如果新专利包括了IGP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果生产销售的话,那么就构成侵权。

如果不生产,当然不构成侵权。

同样的,IGP不能生产销售星海的激光器。

沐阳直接反驳IGP的代理律师:“你看都没有看过我的发明专利,就直接说我们的激光器侵权了。

不过,就算你看了,估计也看不懂,这怪不得你。

我的发明专利刚刚获得发布号,目前还没有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