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章 官营与民营
从供销社商场出来,几个知州赞叹连声。有几个甚至心里在想,回去自己也开一个。此时凡是赚钱的商业,鲜少官府不插手的。哪怕是官营的经营不容易,也会作价承包给个人。
宋朝的店铺,由官府所有,承包给个人是非常常见的。有扑买,官府定个价钱,哪家承包了必须保证每年给官府交这么多钱。赚的多了归自己所有,如果少了就要用家财补上。到了后来又出现一种方实名投状。就是官府不定价,由百姓竞买。各自写了价钱,投到一起,最后出价高者得。这种方法,在后被称为投标。为了胜出,经常有人给出不正常的价钱。
不管哪种方法,官府是稳赚不赔。不管生意怎么样,官府的那一份钱是不许少的。而且不管是扑买还是实名投状,都要有低押。如果还不上钱,官府把抵押物没收。
王宵猎这里,几乎不采用这种形式。规模小而且官府不方便经营的,官府并不插手。鼓励发展也只是提供优惠,招集一些相关人家,组成社的形式。社由民间组成,建成之后官方监督。官府收税,并不直接插手。赚了入社的人家分钱,赔了也是他们自己负担。换用后世的话说,就是集体所的制。
会社经济在唐宋年间非常盛行。有所有的人一起出资、一起经营的,也有几人出资按股分红的,形式多种多样。这种经济形式,明清时期罕见,反而中国人不熟悉了。大的会社,有些类似于后世的股份公司,有的还会雇专门的管理。主管、掌柜,有一些就是真正的经营者,东家只管分钱。
规模大的,如果官府决定参与,都是由官府出资,派出官员看着,雇人经营。某种程度上,这类似于后世的国营工商业。不过这里除了官员外,没有编制,不是铁饭碗。除了是官府所有外,其余与一般的企业相差不大。而且根据需要,有时要完成政治任务。
此时的宋朝,一些大规模的工商业,由官府所有并不奇怪。以前的开封城里,制作军器,以及纺织制衣等等,都有大量工人,甚至有超过万人的。
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没有什么所有制的困扰。从官府的角度来说,只要赚钱,那由官府来掌握简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是赚钱的,那由官府来赚比由商人来赚好。
几位知州见到供销社生意好,自然就在心里琢磨。现在正是费钱养兵的时候,只要有钱赚,当然不能放过。只是苦于地盘狭小,不像王宵猎占据几州。
走了几步,突然看见前面挨着几家店铺。两家面馆,三家酒馆,相隔不远。
席益对陈与义道:“这几家馆子看起来不小,可是襄阳府属下的?”
陈与义道:“知州所说不错,里面两家是府衙门的,还有三家是制置司属下。”
陈规道:“有什么不同?”
陈与义道:“王观察的习惯,什么行业都想仔细研究一番。便是喝酒吃饭也是如此。里面的两家面馆一家是卖的是削面,还有一家卖的是拉面。制置司属下有专人研究这些,找出做得好吃的做法。这两家面馆便是他们所开,生意兴隆。襄阳地方,还没有人学到他们的做法,开不起来。旁边那家大的酒馆也是制置司之下,专门卖大锅菜。就是一口大锅烧许多菜,分成一份一份来卖。制置司里,军中本来就是这样做饭,有专门人研究,别人岂做得过?是以生意好。另外的两家酒馆,一家是卖平常小菜的,还有一家是学着做大锅菜,襄阳府开的。”
众人觉得新奇,制置司的商业和府衙门竟然分开,不知有什么讲究。按说起来,襄阳府的钱不就是制置司的钱?何必分的清楚?
宋朝财政的特点,是财权高度集权。原则上来说,除了很少的钱粮,天下钱粮都总于朝廷。以前是由三司来管,后来归于户部。地方州县除了官员俸禄,其余几乎所有的钱粮都属于朝廷。每年都要大量运往京城,剩下不运的,称为系省钱粮,名义上一样是归于朝廷的。
地方的财权很少。州一级还有公使钱,用于官员开销。县一级连公使钱都没有,平时县官要吃点好的、招待客人,经常是命下面的吏人操办。吏人自己出钱,买鱼买肉。
有句话是三生不幸,知县附郭;三生作恶,附郭省城;恶贯满盈,附郭京城。有的人说,这写的是中国古代的情况。其实不是,这是清朝的情况,其他朝代并不如此。中国古代数千年之久,政治制度不知道改了多少次,很多事情不能用一句古代来概括。
宋朝由于州有公使钱,附廓县的知县、县尉等也可以使用,待遇比其他的县要好一点。
由于州县财权不大,王宵猎这里,是允许州县对制置司的工商业收税的。除此之外,还允许州县自己开办工业商业。当然一样交税,不过利润归于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