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章 索赔20万?不送进去就算好的了,还敢要钱?(第3/3页)

这种案子在其他地方,他不知道应不应该判。

可是,在这场庭审上,必须要结合各方的意见,然后再进行判决。

面对苏白的陈述,李永春整理了一下三方的申请陈述,接着看向检方和被告方席位。

“针对三方的陈述,法院已经整理完毕。”

“现在法院针对本案中的细节和诉讼申请中的过程进行总结。”

“第一:张同伟和肖丽丽发生过关系,这一点是事实。”

“第二: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肖丽丽表现出了不开心,但是张同伟依然在继续,这一点可以由张同伟,肖丽丽以及录音证据可以证实。”

“第三:张同伟和肖丽丽在案发前是未婚关系。”

“以上三点各方没有异议吧?”

这三点,都是有着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依据。

无论是检方,控告方还是被告方,都没有任何的异议。

面对各方没有任何异议……

李永春继续陈述:“针对被告方的疑问,现在受害人一方或检方能不能够对其进行陈述,解释其原因?”

周然没有说话……

这个时候,控告方援助律师陈乐举手示意回答。

“现在请控告方诉讼代理律师或者是受害人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好的。”

陈乐开口:“审判长,这两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

“第一个为什么董珠作为丈母娘要带着录音笔去质问自己的女婿。”

“首先,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还没有领结婚证,还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实际关系中,张同伟并不是董珠的女婿。”

“另外……”

“为什么要携带录音笔……这一点只能说明董珠有法律意识,自己的女儿遭受到了巨大的委屈,自己为自己女儿讨回公道这很合理。”

“肖丽丽是董珠的家人,可是张同伟并不是董珠的家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并且来询问自己的女儿遭受到了什么样的委屈,这不是很合理吗?”

“至于第二点就很好解答了,两个人虽然此前多次发生过关系,可是两个人还不是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肖丽丽不愿意,那也属于强迫行为。”

“不能说肖丽丽以前愿意了,现在不愿意就不属于强迫行为。”

“妇女的权利是需要保障的,就算是结完婚,使用暴力行为那也算是强迫!”

“所以,对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认为这非常的幼稚,被告方完全不尊重妇女的权利。”

“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偏见行为。”

“审判长,关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回答完了。”

陈乐说完,还冷冷的看着被告方席位上的苏白。

苏白望着陈乐,笑着摇了摇头。

这援助律师,上头了?

应该让受害人回答的问题,却亲自回答。

在刑事诉讼中这么回答,可不是一件理智的事情。

如果说受害人以后翻供了或者说被告方拿出了其他实质性证据。

这援助律师可就涉嫌伪证伪词了!

面对陈乐的开口,苏白严肃道:“请问受害人委托律师,你的言行能够代表受害人吗?”

“在这里我想要先提醒一句,像这种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言行代表受害人,那么如果证词翻供,委托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白的提醒很严肃。

因为在庭审当中,尤其是性侵案,女方的口供很容易会遭受到某些原因进行改变。

刑事案件一般是非全代理,民事案件才是全权代理。

因为刑事案件一旦全权代理,那么,如果委托人说了假话你不知道,但是进行代理了,导致案件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律师绝对会因为涉嫌伪证行为被送进去。

这也是大部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都非常小心,看重证据说话的原因。

只是……

面对苏白的提醒,陈乐完全没有意识到刑事诉讼代理的危险性。

从心里面认为,好姐妹总不能骗好姐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