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章 连续质问!被告人瑟瑟发抖:再问就死刑了……(第2/3页)

念及至此,苏白缓缓开口:

“我方不能够理解……”

“为什么在林栋死亡的第一时间,没有公布林栋死亡的真实原因,而是将林栋死亡的原因,归结于突发性心脏病?”

“难道是认为……林栋的父母并没有能够申请到让法医进行鉴定的能力吗?”

“按照法定程序来讲,林栋的父母有权让法医进行尸检的鉴定,但是为什么在一开始的时候要进行百般的阻拦?”

“如果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那么林栋是不是一直都做不了相关的司法死亡鉴定?”

“还是说,是为了掩盖自身的责任,甚至想要放任徐峰等三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罪行?”

“我只想请问被告方方唐和董冰这一个问题!”

“为什么要在一开始的时候拒绝进行尸检,是想掩盖自身的责任问题,还是想要帮徐峰等三人逃脱法律的责任?”

“请被告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林栋死亡,第一时间没有进行公告,并且还阻拦当事人的亲属进行法医鉴定。

显然有着巨大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什么?

很多人都很好奇,并且也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苏白问这个问题,是在场庭审中最关键的,也是针对故意性进行判定的一个条件。

过失致人死亡,这个判定是肯定需要判定。

但是苏白刚才提问的问题是必须要弄清楚的。

为什么?

因为这涉及到故意性。

既然不是故意的,那么根据所做的措施来看,为什么第一时间不通知真正的死亡原因,而是以心脏病进行掩盖?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自身疾病涉嫌死亡的相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

明明不是以心脏病这种自身疾病死亡,而是被外力重伤导致的死亡结果。

为什么会出现通告是心脏病突发导致的死亡结果?

掩盖责任还是掩盖罪行?

亦或者是为了掩盖责任而掩盖罪行?

在苏白将这几个问题抛给方唐和董冰以后。

方唐的脸色微变,董冰的脸色也突然变得异常难看。

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回答……

……

庭审场外,面对苏白的这一问题,又将大家拉回到了讨论的中心。

因为这个话题非常的具有讨论性!

为什么?

因为这涉及到每个人对于法律权益平等的获益。

庭审直播的弹幕一分钟高达数千。

“对呀,我艹!这个问题算是问到点子上了!突然回想起来,当初这场诉讼最开始的时候,还是苏律师发表了对于这个案子的解析,才让相关部门介入进行尸检的。”

“要不是苏律师发短视频。林栋的家人说不定还真做不了尸检!那么到那时候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合着林栋这个案子就成了错案了?导致徐峰等三名杀人凶手逍遥法外?”

“还想让徐峰等几名杀人凶手逍遥法外多少年?!”

“艹!如果按照这种说法的话,苏律师说的还真的很对!当时没有媒体的介入,还真的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要知道,当时是由于舆论的压力,才有后续的事情发生,如果说这个案子换个人来,可能关注度就没有那么大,没有那么大的话,这个案子是不是就完了?”

“普通律师面对这种情况,就算是知道,可是也没有半点能力的。”

“CTM!我不是说苏律师哈,我只是情绪有点激动,觉得苏律师说的太对了,问题问的太关键。

如果不是有故意性的话,那么,为什么在一开始的时候不主动公布林栋的死因,而是要选择进行隐瞒。

如果要进行隐瞒的话,那么徐峰等三人是不是就相当于逃脱了罪行?”

“这么一来的话,是不是相当于方唐和董冰两人涉嫌到了故意性,或者说后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情况?”

“对啊!我也是这么理解的,我觉得这个案子离谱的点就是在这里!”

……

庭审场外,不少人觉得这个案子显得有点离谱,尤其是在苏白进行问询过后。

面对苏白的这一询问,王雷作为审判长,也微微愣了一下,看了一眼诉讼材料。

按照苏白的观点来看。

如果不存在故意性,那么就不必隐藏事实。

这是从事情的结果来侧证主观。

方唐你说你没有故意的主观性,那么,以事情的结果来讲,你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将事情公之于众?

甚至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行为过失和主观故意,进行伪证来帮助徐峰等人逃脱罪名。

最重要的是最后一点,也是最关键的一点!

在刑事诉讼中,方唐等人的行为,涉及到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完全可以看成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