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章 硬扣罪名,不惯着,直接怼回去!(第3/3页)

“凭借着证人的口供,说是借贷就是借贷了?”

“如果这么进行认证的话,那么还要证据干什么?”

“不要证据了,法院当场可以判决我方有罪!”

“如果证人非要存在说,两个人的关系就是借贷,那么在当时,我方当事人肖海博告知夏光明这一点,并列举了相关证明证据的时候,夏光明为什么不进行否认和反驳?”

“去要求我方当事人为夏光明打借贷民事诉讼?”

“基于以上,可以明显的看出或者是认证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的诱导行为,而是基于从事实出发,对于夏光明进行提醒。”

“只是这种提醒被夏光明误认为是诱导,况且,从另一个角度出发:”

“伪证是影响了司法的正确判断,可是在我方当事人帮夏光明庭审着这个案子。”

“他给夏光明的建议和提示,都不属于影响了司法的正确判断,因为案有所依,证据的确凿性和合法性都能得到保障。”

“基于以上事例……”

“我方认为,本次庭审应当判决我方当事人无罪。”

苏白的陈述非常的简单。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关于本次庭审,夏光明完全是在胡说八道,他的指控完全是依照着自己的主观意愿来的,而肖海博则是依据着证据来对夏光明的主观进行一个指正。

基于事实,对于夏光明的观念进行指正,这能叫做伪证吗?

这能叫具有诱导性而导致出现司法判决的失误吗?

肯定不能啊!

如果不是因为距地域保护,这场案件在进行立案调查,或者是在检察部门进行侦查的时候,就会进行撤诉。

如果非要立案也可以,那么请执法部门继续补充证据。

仅仅凭借夏光明的口供来进行指正,这不完全属于是胡说嘛……

再有……根据刑诉法规定,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检方在这一点上,完全没有做到相应的责任。

还硬是要提起公诉……

没事吧?

硬是要提起公诉就算了,现在法院还要硬判吗?

陈述的都那么清楚了,苏白不太相信法院会硬判。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等待着马桥进行相关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