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章 一个二个三个……别辩诉了,小李:瞪进去!(第2/4页)
“在这种所有条件都指向孟子义的时候,我判决孟子义有罪,有没有什么问题?”
“压根就不存在什么问题。”
“所以我以此做无罪辩护,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我想本次的审判长也能够理解我当时坐在审判台上的感受。”
“鉴于这种情况下,我请求检方撤销对我的指控,或者是法院判处我无罪!”
“这就是我的陈述。”
“……”
在陈述完以后,关东风还一脸严肃的认为自己无罪。
甚至坐在被告方席位上,有一种坐在审判长席位上的感觉。
说白了……
在身份角度上,还没有转换过来。
关东风对于自己的辩诉,相对来说还有些满意。
只是……
庭审场上,没有人去惯着他。
检方从关东风的陈述以及做法中一一找举例进行论证。
可是关东风就是一副我不听的样子,我坐在被告方,但并不代表我有罪。
对于这种情况……
苏白:……
举手示意准备陈述。
陈述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关东风究竟有没有玩忽职守?
显然嘛!
在孟子义二审的庭审现场,苏白已经指出来了,相关的证据链不足和逻辑中存在的漏洞。
整个过程中,检方陈述的并不多。
但是在庭审上,关东风既没有询问检方的合理意见,也没有询问被告方当事人具体的事实情况。
甚至面对孟子义脱下自己的衣服,露出身上的伤痕,证明控告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属于逼迫行为,想要进行翻供,却遭到了拒绝!
为什么被拒绝?
因为人家压根不想听你的,翻供人家只想对你进行判决,所以拒绝了你翻供的行为。
最重要的还有哪一点?
还有在最高院驳回二审进行重审的时候,关东风的态度是什么?
关东风的态度就是不认为凶器是非法证据,说白了就是他不听,他就要依照他的想法去判。
这种显然非常的不符合逻辑。
因为在二审上,孟子义已经提出来了,当时他在一审口供的证据是属于非法证据,并且在二审过后验证了一审口供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这一点已经说明了,在二审庭审场上,孟子义提出来的翻供行为是正确的。
好,你二审的时候拒绝也就算了。
可是在重审的时候,你凭什么不考虑这一点,依旧不去判定凶器物证的合法性?
就算你当庭不能进行判断,为什么不能休庭进行判定?
这完全的不合理!
如果不是因为检方撤诉,苏白怀疑关东风很有可能维持二审的判决!
这种行为难道不叫玩忽职守?
这TM不叫玩忽职守,枉法裁判,那这叫什么?
这种人该不该送进去?
该!
还有……关东风当时作为审判长,在庭审上的表现。
首先……
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进行判决,虽然说证据是由检方提供的,但是在庭审上面不采纳被告方的陈述,一味的相信检方,并且以不完整的证据链进行判决。
再有……
存在着刻意的主观性,认定孟子义就是杀人凶手。
没有从其他方面考虑过相应的逻辑。
如果说这场案子不是检方进行重新调取证据,查看证据。
或者说,检方没有进行撤诉的话,那么一审二审,重审,都会认定孟子义是杀人凶手,从而判决死刑。
这也就导致了……孟子义很有可能会因为法院方面的不作为判决,玩忽职守判决,被冤枉吃枪子!
这是什么概念?
这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完全不拿被告方的生命当回事!
作为一名司法审判人员,应该吗?
肯定不应该!
那么提起公诉有什么问题啊,没有任何的问题!
基于以上,苏白举手示意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当即开始指控:
“审判长,我方认为,针对于被告方当事人关东风。”
“应该从其行为去分析他的玩忽职守。”
“第一点:在庭审录像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关东风在审判孟子义这个案件的时候,完全没有依照着事实,没有依照着庭审法以及审判所需要的相应证据进行判决。”
“大部分依靠着自己的主观去进行审判……”
“第二点:在当时的庭审场上,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合理依据和合理逻辑以及合理的怀疑证据,不给予采纳。”
“这一点并不是说关东风没有拒绝采纳的权利。”
“而是他不加以分析的,就对于孟子义和孟子义委托律师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相应证,进行反驳。”
“根本不给被告方法律陈述的机会,这在法律上等同于剥夺了被告方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