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章 被告方的激烈反驳:自首有立功表现,为什么不可以减刑?(第3/3页)
“同样有一定的可能性!”
“如果董白浩,不去自首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可能一直破不了案。”
“或者说很难进行破案。”
“在这种情况下,董白浩的自首是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
“至少对于这个案子的破解来讲,是有立功的。”
“虽然他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同样不能否认他的立功表现。”
“如果不是他的自首,这个案子是有一定概率成为冤案疑案的。”
“话说话来,如果这种重大的立功表现不进行减缓刑期,那么这种自首还有什么意义?”
“法律上规定自首可以减轻刑罚是因为什么?”
“是因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劝告犯罪人进行主动的承认刑罚。”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旧判决死刑。”
“那么我方完全可以认为,在刑法上自首对于案件有着重大表现,有着立功表现,完全没有了任何意义!”
“以上是我方对于公诉人提出来的,认为自首情节起不到减轻刑罚的目的进行的反驳观点。”
“再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角度上来讲,被告人委托律师陈述了三点内容,完全没有意义。”
“为什么这么讲?”
“第一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董白浩清晰的知道董果果只是十周岁。”
“但是站在董白浩的角度讲,他可能真的只是认为董果果只有十周岁。”
“因为董果果常年帮助家里人,面相比较老,从这一点上来讲,董白浩的认为并没有错。”
“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隐瞒情况。”
“第二,被告人委托律师陈述的冯云霞对董白浩过多的关心董果果,认为这一点不对劲。”
“是在指控董白浩可能对董果果早有预谋。”
“可是冯云霞是在什么时候发现董白浩询问董果果,或者说关心董果果不对劲?”
“是在案发后才后知后觉。”
“那么在案发前为什么没有?”
“有没有一种可能,这是冯云霞在知道了董白浩是凶手后,她的主观印象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所以造成了这种情况?”
“有可能!”
“所以这一点又能表明什么,说明什么呢?”
“不能表明什么,也不能说明董白浩存在有预谋的情况。”
“至于第三点这一点,我没有什么好表述的,因为董白浩的确存在着有一定误导他人的打算。”
“但是从侧面来讲,董白浩存在误导他人的想法,这一点并没有错,而且还误导成功了。”
“那么,在误导成功后,明知道自己有脱罪的可能性,依旧选择去自首。”
“我方认为这更能表现出他在这个案子中的立功表现。”
“审判长。”
“以上是我方对于公诉人和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看法的详细回应。”
余成低头看着自己的诉讼材料,将所要陈述的内容全部陈述完毕。
然后抬头看向公诉人和受害人委托席位。
这个案件的各种可能性,他都已经详细的列举过。
他想不出对方还有什么观点,能够反驳自己。
如果没有具体观点,那么这场庭审,则是有极大可能性判定死缓的。
余成深吸口气,只要这个案子能够胜诉!
那么他踩着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名气,自身的名气也会得到显著的提升!
不过……
案件的判决权掌握在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手中。
这个案子最重要的还是各方的答辩能够说服审判长,让审判长进行采纳。
对于董白浩的最终判决,还是要看审判长和合议庭的主观判定。
想到这里,余成扭头,看向审判台席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