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八章 庭审:反向索赔六千万,真有你的!(第2/3页)

这一次诉讼主要是有关于商标的归属以及乔丹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属于违规。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这一乔丹商标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获得,是否应当归还于真乔丹本人,这一情景和状况进行讨论。

判定的几点要素都简单,但是情况比较复杂。

需要考验审判长,对于商标以及相关事项的认定。

梁有成在最高院中主要也是负责商标权以及肖像名誉权等法律审判。

所以这一次,院里面安排他担任本次的审判长。

法锤敲响。

梁有成开口:“本次庭审,是由原告方乔丹代理人,控告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

“对于原告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

“本次庭审由最高院进行终审审理。”

“现在,请原告方开始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和所依照的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苏白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已经整理好了相关的诉讼材料,开始陈述其诉求:

“审判长,我方法律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我方认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名称‘乔丹’,与我方委托代理人‘乔丹’,有着高度的重合。”

“并且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还利用‘乔丹’在国内的体育篮球方面的名气,销售其运动品牌。”

“构成了盈利行为。”

“并且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的行为。”

“达成了侵犯商标的具体事实。”

“基于以上。”

“我方认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构成了侵犯我方当事人权益的事实。”

“所以我请求审判长能够结合着相关的事实,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属于侵害他人权利而获得的非法商标。”

“属于无效商标,不可进行商用。”

“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给予我方赔偿。”

“并要求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承担公开道歉的责任。”

“具体说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与乔丹本身并无任何的代理关联和联系。”

“由于本次诉讼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害我方权利而造成的诉讼。”

“所以基于这点,我方请求法院能够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

苏白的陈述很简略。

说白了就是表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为非法商标,请求审判长判定。

并且进行一系列的索赔,还有要求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责本次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按照诉讼金额的百分比进行抽取的。

这一次涉及到的诉讼金额相对来说比较大,所以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

只是……

在苏白进行相关性的陈述的时候,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上。

张远和肖有志显得完全不在意,甚至张远还在不知名的笑些什么。

看上去是丝毫的不认同苏白的这个陈述观点。

审判台席位上。

在听取完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后,梁有成又将目光落在了被告方席位上。

“被告,原告方已经陈述完了相应的庭审诉求。”

“现在请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好的审判长。”

对于这一次终审,张远和肖有志早有准备。

在听到审判长的话后,张远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对我方提出来的控告。”

“首先,我方不认同,我方侵犯了乔丹的这个商标。”

“因为我方的注册商标是中国乔丹,与原告方所谓的乔丹并没有什么太大的瓜葛。”

“只根据这一点,我方就不认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我方的诉讼完全是凭空捏造。”

“对我方的名誉造成了非常巨大的损失。”

“国内的有些购买群体购买了中国乔丹,他可能只是认准了中国乔丹这一品牌,而不是所谓的借助什么篮球明星的名气。”

“再者。”

“我方的商标与原告方的当事人有着怎么样的瓜葛吗?”

“压根没有!”

“所以,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完全可以驳回。”

“另外……审判长,我方还想要在这场庭审上提出一个请求。”

“那就是原告方多次在公共场合,声明,我方盗用其商标来危害我方的市场信誉,声誉,对我方造成了巨大的商业损失。”

“对此,我方要求提出赔偿。”

“要求原告方赔偿我方6000万人民币。”

“以上就是我方的诉讼请求内容。”

在听到张远的诉讼申请的时候。

庭审原告方席位上,苏白一开始还觉得正常,可是到后面就越来越不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