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三章 进行法庭陈述,闭庭!(第2/3页)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现在法院已经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姓名权。”
“这一点是确认的事实。”
“并且。”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成立以来,多次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姓名权来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进行命名。”
“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的姓名来成立公司进行牟利。”
“具体的情况有,借助其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其商品命名为乔丹某某等行为。”
“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我方当事人乔丹参与的特有品牌而进行买单的销售方式。”
“从这种情况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和影响以及侵害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名誉和信誉。”
“严重侵犯了我方的权益。”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以我方的名誉权和形象权来为自己谋取相应的利益。”
“从这一点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在此前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来为自己进行牟利。”
“有着故意性,并且已经有着确定的违法行为。”
“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诉求是要求进行相应的法律赔偿,并且进行公开的道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我方的要求是非常的合理的,请审判长能够考虑到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出发利益点,以及对我方所侵害的权益来对于我方的诉求进行判定。”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
苏白的法定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总结来说就是围绕着一点。
那就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利用乔丹的名气,进行销售行为。
严重触犯了乔丹的法律权益。
所以要进行赔偿。
说实话,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一开始的发展途中。
就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声誉做起来的。
经过了多年的时间发展,形成了如今的规模。
并且即将上市。
在这其中,乔丹的名气和声誉能够占到绝大部分的功劳。
因为其销售品牌的营销是一个公司必不可少的部分。
并且在运动品牌中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影响力。
在现实中不是没有这种例子,例如说——李宁。
李宁的发展史,在最初的前期,就是借助了其本身的影响力,发展起来的品牌。
相比较某宁,乔丹在国内的粉丝基础相对来说更大一些。
当然,也是其运动项目所造成的结果。
基于这些,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作为原告方,苏白所提出来的诉讼申请,完全可以被庭审所判定成功。
而另一边,在听到苏白的法庭陈述后。
张远在审判长的要求下,也同样进行了法庭陈述。
实际上。
张远也清楚,这场庭审如果败诉了。
那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需要进行改名。
还可能会面临天价的赔偿处罚。
现在虽然说,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判定。
甚至在审判长的倾向中,很有可能驳回了原告方的判定请求。
可是,这场案件中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就是乔丹的姓名权问题!
刚才针对这一点的判定,已经详细的说明了这场庭审他们被告方败诉了。
所以苏白才会在法庭陈述中,没有提及其他问题,只是提及了相应的赔偿和诉讼申请的问题。
张远心里也清楚,这场庭审进行的反向索赔也失败了。
因为基于第一点姓名权的判定上,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劣势。
姓名权的判定证明了对方并没有故意散播谣言,影响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声誉。
索赔6000万自然而然不会被法院所采纳。
而他现在最需要做的就是……
尽量去减少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这场庭审中的损失。
理清思路,张远开始了法庭陈述。
“审判长,我方的法庭陈述如下。”
“对于原告方所控告的,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先生的姓名权,这一点法院已经经过判定,我方就不再进行陈述。”
“但是我方想要表明一点,我方在主观故意上并没有故意性。”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什么?”
“这种故意性指的是我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并没有在主观上要以乔丹先生的姓名权来进行营销,或者是刻意的去进行牟利。”
“所以在这种主观性下,我方认为,我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我方请审判长能够考虑到我方在这种主观上的情况进行判定。”
在这种已经判定了侵犯其姓名权的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