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一章 判定合理,来自张传成的恐慌。

苏白的想法和逻辑是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的。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就在一点,那就是判定情节严不严重。

如果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张寇肯定是要被判死刑的。

二审一旦认定为死刑,那么想要上诉或者是想要重审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换句话说,基本上没有在上诉的可能性了。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在刑事案件中想要申诉,除非有着重大的冤假情况。

这个案件,只是在量刑上有一定的问题。

判决死刑,最高院通过死刑复核。

这个案件又不存在冤假的情况,量刑上判决死刑是完全符合法律的依据的。

虽然说可能判的有点重,但是在法律的依据之内。

判决死刑,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

当然,如果判定情节较轻,这个案件的最终情况就是,判决死缓。

刚才苏白在情节的认定上陈述的也非常清晰,从犯罪动机上面来讲。

张寇犯罪动机是合理的。

造成的犯罪结果是致一人死亡。

虽然说有谋划,杀死数人的准备,但是从这个案子的犯罪动机来讲是很正常的。

所以……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一个观点,在只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情况下。

是有极大的可能性判决死缓,而不判决死刑的。

苏白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等待着审判长对于双方的陈述,进行一定的梳理。

审判长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王有为,对于双方的说法进行了大致的梳理。

双方的观点都在一个点上,那就是情节是否严重。

情节是否严重这一点怎么看?

尤其是,涉及到的死刑的情节严重,这一点判罚更尤为关键。

具体的,情节严重的看法是——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且巨大,是否造成了多人死亡,是否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从目前张寇的这个案子上来讲,并没有造成多人死亡和并没有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所以……

判决死缓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当然,这是从王有为自身的观点和倾向性以及以往的判决案例中得出来的结论。

但是公诉人是以谋杀,在谋杀进行当中被阻止的这一情况来认定情节的严重。

说白了,张寇的这种行为是什么?

张寇的这种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再加上已经有一个既遂的情况。

所以站在公诉人的角度,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很合理。

双方的争执点也就在这一点。

而王有为,对于这一点,还没有准确的确认。

需要双方,对于这个观点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理清思路。

王有为敲响法槌:“上诉方委托律所已经陈述完其观点。”

“公诉人,有没有什么其他观点?”

林远作为公诉人,在本次庭审场上,需要保证的就是,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受害人死亡,这是客观的事实。

张寇有继续杀人的想法,这同样也是客观的事实。

所以对于苏白陈述的情况,林远并不是很认同。

或者说根本认同不了。

在他看来。

张寇的犯罪行为已经非常的明显了,已经有着相应的犯罪事实证据了。

在这个案件上,判决死刑其实并不过分。

一审的判决结果也是证实了他这一个观点。

对于苏白的减刑陈述,在一定程度上林远实际上是不认可的。

所以在面对审判长的询问的时候,林远当即陈述了自己的想法:

“审判长。”

“我方并不认可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

王有为:“好的,公诉人不认同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观点。”

“那么请公诉人,进一步的阐述自身的观点。”

“好的审判长。”

林远点了点头继续开口:

“我方对于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的内容不同意的观点如下。”

“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什么情况?”

“上诉方委托律师陈述的是,张寇的作案动机。”

“从张寇的作案动机出发,来认为张寇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严重。”

“可实际是什么?”

“实际上,张寇的作案动机虽然说是情有可原。”

“可是犯罪事实也是肯定的。”

“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并联或者是冲突的关系吗?”

“有具有影响法律判决的重要条件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着什么样太大的冲突的关系。”

“作案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事实。”

“从这一点进行出发,检方认为,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并不符合减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