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7章 裁决(第7/9页)
“原告方还有证人或者证据提供吗?”乔恩·迈尔摇摇头。
“被告方还有证人或者证据提供吗?”迪莉娅·凯斯也摇摇头。
法官开口说道:“本案进入最终陈述,双方律师在接下来的时间,可以直接向法庭从各方面阐述对本案的法律原则理解,给出最终结论。原告方。”
乔恩·迈尔整理着手里的文件,站起身体,声音洪亮地说道:
“法官大人,计算机软件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应该拥有完整的专利保护权,本案中,Actor公司开发的OSS软件在操作界面以及代码方面都对Lotus公司名下软件Lotus1-2-3进行了影响不等的抄袭,这是极其严重的企业盗窃,无论是专利法还是版权法,都清晰标注专利与版权的保护,被告方Actor公司以公益为借口,并不能掩盖它们事实侵权的行为,被告声称雷同的软件部分没有构成软件整体的重要部分,不该是法庭参考的理由,我方始终认为Lotus1-2-3作为一个整体,有权享有完整的版权保护,在判决时应该假定版权是完整而非细分,故此,我方请求法庭判决对方事实侵权,赔偿Lotus公司因侵权造成的一系列损失。”
迪莉娅也从团队律师手里接过早就准备好的陈述资料:
“法官大人,美国版权法的特征是想法·表达二分法,版权法只保护原创表达,不保护创意,在法庭裁决相关案件时,更应该采用常用的抽象·过滤·比较法,首先确定软件中哪些受保护,哪些不受保护,但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基于计算机软件这一新兴事物做出细分法律条款与相关标准为相关行业从业者进行指导,专利亦如此,专利保护无法涵盖基于同一创意而延伸出的其他事务及过程,我方认为,Lotus公司的Lotus1-2-3是独一无二的原创表达,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基于相同创意而开发出的OSS,并未侵权,仅仅是两家公司在创意阶段相同,功能相似性不代表抄袭,而且对方反复表达的操作界面抄袭,根本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如果操作界面相似,就认定整个软件抄袭,我认为这是Lotus公司作为行业具有深厚影响力的公司,对小公司Actor的霸凌行为,我方提交的证据中也表示,曾有二十余家小型工作室表明,自家开发的软件因为某些功能相似而遭遇Lotus的律师函警告,对方这种行为不止针对Actor公司,而是针对所有同类产品公司,我认为这种版权保护方式太过危险,这代表Lotus公司可以垄断整个同类软件和相关功能,基于以上论述,我请求法庭判决Actor公司并未侵权,并追责Lotus公司的一系列针对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
双方律师干净利落的表达完最后陈述后,法官宣布休庭,五名法官起身依次离开法庭现场。
接下来他们要去另一处会议室讨论投票,给出最后的裁决。
霍莉有些激动的看向贾森:“我们一定会胜利的,对吗?”
“当然,我他妈连小电影都拍了,现在搞不好全世界都知道我是个小电影演员,牺牲是如此之大,然后我们又输掉了诉讼,除了吊死汤米之外,都想不到另一个安慰自己的方式。”贾森望着空荡荡的主席台,嘴里说道。
迪莉娅·凯斯和斯坦福法学院那些律师虽然脸色平静的休息,或者小声闲聊,整理文件,但多少都还有些许掩饰不住的激动。
虽然汤米之前造势声势浩大,但最终决定权就只有最高法庭的九名大法官而已,万一其中有几个家伙突然脑袋一热,宁可被声讨辞职也要坚持帮Lotus公司维权……
毕竟大法官是终身制,自己不主动辞职就能一直坐那把椅子,总统都无可奈何,民众可以把议员骂到辞职,但大法官骂到辞职恐怕很困难。
判例已经在向他们招手,本案将为计算机软件业定义一系列涉及版权与专利的法律问题,确定计算机软件很多细分项目是否受版权保护,当后续相关法案被起草立法,再有类似案件,自己这些人的文稿与发言就会不断在法庭上被引申,甚至自己和此刻身边的同伴,可能明天就会有无数计算机软件公司主动登门谈合作,因为只要本案拿下胜利,他们就是这个行业的法律权威。
近三个小时的休庭之后,主审大法官哈特·布朗克斯慢条斯理坐回法庭主席台上,手里捏着一片轻飘飘的纸张,看到对方出现,厅内瞬间鸦雀无声,所有目光都看向对方手中那张裁决书,那决定了两家公司的命运。
“本案最终同意意见,由大卫·苏特大法官撰写,连同首席大法官在内九名大法官进行投票,六名法官同意最终意见,三名法官不同意法庭给出的裁决。”法官声音缓缓地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