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八十四章 以战促训!(第3/3页)
我们都知道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只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而在领海之外的专属经济区内,则适用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原则。
专属经济区也不同于公海的性质,《公约》第86条规定,适用公海的相关规定并不同样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因为二者在法律使用、法律范畴、各国权利义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公约》依然保留了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六项自由。
不过,沿海国完全有权制定相关法律规章,对以上自由加以限制,保留下来的自由自然也就不同于原来公海概率意义上的自由。换一个角度理解,随着距离的增加,沿海国拥有的权利是不断递减的。”
小金忍不住举手问:“韩局,那我们对专属经济区到底拥有哪些权利?”
“这个问题问的好,既然是专属经济区,顾名思义,肯定与经济相关。海洋经济总结起来主要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比如未经我国政府允许,他国不得在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其相关活动。二是渔政管辖权……”
韩渝整整讲了一个多小时,众人终于知道其他国家未经允许不能来我们的专属经济区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也不能来我们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捕捞,更不能对我们的专属经济区造成环境污染等等。
日本海上保安厅乃至海上自卫队的执法船艇和军舰是可以来的,军机是可以在专属经济区上空飞的,但水面以下鱼啊虾呀和更深处的石油天然气都是我们的。
日本方面想打捞沉船,就可能对我们专属经济区的环境造成污染,对海底的生态造成破坏,也会影响我国渔船正常的捕捞作业,所以未经我国政府允许,他们不得擅自打捞。
就在众人刚搞清楚自己的权利之时,韩渝话锋一转:“同志们,我们出一次海不容易,考虑到航经我国专属经济区乃至领海的船舶,有可能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启航前我请吴处带了一本空白的处罚通知书。
在接下来的巡航中,我们不但要防范日本方面来打捞沉船,一样要密切注意我们南通海事局管辖的海域。只要发现违章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我很想知道这次巡航能不能开出我们南通海事局的第一张海上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