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绝对地租(第3/6页)

创造这个价格组成部分的原因,也不是作为这个组成部分的前提的价格上涨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最坏土地A——虽然它的耕种会提供生产价格——不提供一个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即地租,就不可能被人耕种,那末,土地所有权就是引起这个价格上涨的原因。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即使A级土地现在支付的地租,和这里分析的第二种情形一样,是一个级差地租,是一个和旧租地上最后的只支付生产价格的追加投资相比的级差地租,情况也不会有所改变。因为,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如不上涨到足以使A级土地也提供一个地租,A级土地就不可能被人耕种这一事实,而且只有这一事实,才是市场价格在这里所以会提高到这样一种程度的原因,在这种程度上,旧租地上的最后投资固然只收回自己的生产价格,不过这是这样一种生产价格,它同时还提供A级土地的地租。在这里,A级土地总得支付地租这一事实,就是A级土地和旧租地的最后投资之间所以会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 如果我们一般地说(假定谷物价格由生产价格来调节)A级土地不支付地租,那我们是在地租这个词的范畴的意义上说的。如果租地农场主支付的租金是从他的工人的正常工资中扣除的,或是从他自己的正常平均利润中扣除的,那末,他还是没有支付地租,即没有支付他商品价格中不同于工资和利润的独立组成部分。我们早已指出,这种情形实际上经常发生。只要一个国家农业工人的工资通常被压低到工资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从而工资的一个扣除额,工资的一部分通常加到地租上,这对最坏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来说也并不能例外。就是在那种使最坏土地有耕种可能的生产价格中,这种低微工资已经是一个构成要素,所以,产品按生产价格出售,不会使这种土地的租地农场主有支付地租的能力。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把他的土地出租给一个工人,这个工人情愿把出售价格超过工资部分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以地租形式付给另一个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虽然都支付了租金,但没有支付真正的地租。但是,在存在着各种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关系的地方,地租和租金必然溶合在一起。而这里要研究的,也正是这种正常的关系。 如果以上考察的情形,——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土地上的投资可以在不提供地租的情况下发生,——也无助于解决我们的问题,那末,关于殖民地关系的论证就更没有用了。殖民地之所以成为殖民地,——在这里,我们只是就真正的农业殖民地而言,——不只是由于它拥有尚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大量肥沃的土地。而是由于这样一种情况:这些土地还没有被人占有,还没有受土地所有权的支配。就土地来说,造成古老国家和殖民地之间巨大区别的,正如威克菲尔德所正确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存在。而且在他以前,老米拉波(重农学派)和另外一些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不管殖民地移民是无条件地占有土地,或者只是以土地的名义价格为名,实际支付给国家一笔费用,才取得对土地的合法权利,在这里都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已经定居的移民是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者这一情况,在这里也是无关紧要的。实际上,土地所有权在这里并不构成对投资的限制,也不构成对没有资本的劳动的限制;先来定居的移民已经占有一部分土地,这并不妨碍新来的人也能把新的土地变为他们的资本或他们的劳动的使用场所。因此,当我们要研究,土地所有权在它限制土地这个投资场所的地方,将对土地产品的价格和地租发生怎样的影响时,又谈什么自由的资产阶级的殖民地,这是极为荒谬的,因为在那里,既不存在农业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不存在和它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总的说来,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并不存在)。例如,李嘉图在论地租的那一章就是这样做的。他起初说,要研究土地的占有对土地产品的价值的影响,但紧接着他却以殖民地为例,假定那里的土地相对地说还处于原始状态中,土地的利用也没有受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限制。 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他不能增加或减少这个就业场所的绝对量,但能增加或减少市场上的土地量。所以,正如傅立叶曾指出的,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事实是,在所有文明国家中,都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始终无人耕种。 因此,假定需求状况要求开垦新的土地,比如说,要求开垦不如一向耕种的土地那样肥沃的土地,土地所有者会因为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已上涨到这种程度,以致在这种土地上的投资能使租地农场主得到生产价格,从而获得普通利润,就白白地把这些土地出租吗?绝对不会。投资必须给他提供地租。只有支付给他租金,他才会把土地租出去。所以,市场价格必须涨到生产价格以上,达到P+r,才能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因为按照假定,土地不出租,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任何收益,在经济上就没有价值,所以,市场价格只要稍稍超过生产价格,就足以使新的最坏的土地进入市场。 现在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根据最坏土地也提供地租(但这种地租不能由肥力的差别产生),是不是就得出结论说,土地产品的价格必然是普通意义上的垄断价格,或者说,必然是一种把地租作为赋税(这种赋税只不过由土地所有者征收,而不是由国家征收)包含在内的价格?这种赋税有它一定的经济上的界限,这是不言而喻的。旧租地上的追加投资,外国的土地产品——假定土地产品可以自由进口——的竞争,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互相竞争,最后,消费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都会使这种赋税受到限制。但是问题不在这里。这里的问题在于,最坏土地支付的地租,是否象商品税加到商品价格中去一样,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按照假定,它调节着一般的市场价格)中去,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一个和产品价值无关的要素加到这种土地的产品的价格中去。 这决不是必然的结论,而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论断,只是因为商品的价值和它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区别一直没有被人理解。我们知道,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决不是等同的,虽然商品的生产价格,就商品的总和来考察,只是由商品的总价值来调节,虽然不同种商品的生产价格的变动,在其他一切情况不变时,完全是由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变动决定的。我们已经指出,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它的价值,或低于它的价值,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和它的价值相一致。所以,土地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也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正如工业品平均按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这一事实,决不证明它们是按它们的价值出售一样。农产品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现象是可能的;另一方面,许多工业品之所以会提供生产价格,只是因为它们是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的。 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的比率,完全是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即由生产它所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的。如果一个生产部门中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也就是说,如果该资本中投在工资上的可变部分,和投在物质劳动条件上的不变部分的比率,大于社会平均资本中可变部分和不变部分的比率,那末,它的产品的价值就必然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这就是说,一个这样的资本,因为它使用了更多的活劳动,所以在对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将会比社会平均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而生产出更多的利润。因此,它的产品的价值,就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因为这个生产价格等于资本的补偿加上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小于这个商品内生产的利润。社会平均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比这种有机构成低的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要小。如果投在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高于社会平均资本,情形就会相反。它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就会低于这些商品的生产价格;一般来说,最发达的工业部门的产品的情况就是这样。 如果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那末,这首先只是用另一种说法表现以下事实:这个特殊生产部门中的社会劳动生产力低于平均水平;因为生产力所已达到的程度,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优势上,或表现在一定量资本投在工资上的那部分的不断减少上。反过来,如果资本在一定生产部门内的构成较高,那末,这就表示生产力的发展超过了平均水平。 撇开真正的艺术作品不说(按问题的性质来说,这种艺术作品的考察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问题之内),不言而喻,不同生产部门,按照它们的技术特点,需要有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不同比率,所以活劳动在一些部门必须占有较多的位置,而在另一些部门必须占有较少的位置。例如,在必须与农业严格区别的采掘业中,作为不变资本一个要素的原料就完全没有了,甚至辅助材料也不过有时才起重要的作用。可是不变资本的另一部分,即固定资本,在采矿业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里,我们也还是可以根据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的相对增加来衡量发展的进步程度。 如果真正农业上的资本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这首先就表示,在生产发达的各国,农业的发展没有达到加工工业那样的程度。撇开其他一切部分地有决定作用的经济情况不说,这个事实已经由下述情况得到说明:机械学,特别是它的应用,同发展较晚而且部分地还十分幼稚的化学、地质学和生理学,特别是同它们在农业上的应用比较起来,发展得比较早,而且比较快。此外,一个不容置疑并早已为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农业本身的进步,总是表现在不变资本部分对可变资本部分的相对的增加上。在一个实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例如英国,农业资本的构成是否低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这是一个只能用统计来判断的问题,并且,就我们的目的来说,对此也没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无论如何,在理论上已经确定的是:农产品的价值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也就是说,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同有社会平均构成的同等数量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即推动和支配较多的剩余劳动(因此一般地说,也就是使用较多的活劳动)。 因此,这个假定,对我们这里所研究的并且只有在这个假定下才会出现的地租形式来说,是足够了。在这个假定不成立的地方,和这个假定相适应的地租形式也就不会成立。 但是,单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这样一个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不足以说明这样一种不以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为转移的地租的存在,一句话,即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因而可以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