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移动的证据(第2/5页)

“E·KIHARA!不,不会吧!”

光代呆住了,她想起她曾经第一个发现的那起杀人案的被害人的名字木原荣作来,E·KIHARA和木原荣作!这个打火机弄不好就是那个被害人的遗物。

但是,为什么在1432号客房被杀的客人的东西,会跑到1264号房间里呢?如果这个打火机是被害人的遗物的话,可能会对破案工作起到很大的作用,其他在1432号客房被发现的被害人遗物都已经被警方保管了。

如果这袋遗失物不是在这一天被发现的话,光代也不会去多注意的,但是在凶杀案发生的当日,这个雕刻有E·KIHARA文字的打火机竟然会在其他客房里被发现,这足以引起光代的疑心。

如果当初可以联络到失主的话,这袋东西早就还给它的主人了。在发生凶杀案的同一天,而且住址及身份又无法证实的住宿客人所遗忘的物品,按道理是应该已经交给警察来做处理才对。

可是如今它却沉睡在失物箱里,说明当时在联络失主的时候,花了一段时间,以至于最后忘记向警察署提交了。

或许也有这种可能,住宿这个房间的客人是用鹤卷这个代名来做的登记,他本人的实名是E KIHARA。但如果这个打火机真的是被害人的物品,那么酒店就要承担涉嫌藏匿物证的责任。

以前一直都没注意到这个打火机,但自从光代产生疑心的那一刻开始,酒店方的责任就加重了。

酒店客房的遗失物一般都是当客人结账离开酒店之后,客房服务员在打扫房间的时候发现的。12楼的遗失物都被该楼层的服务员收集到一起,然后交到酒店的遗失物箱里进行统一保管。

一般在所有的遗失物当中,七成的物品都会在日后和物品的主人取得联系后,交还给失主;剩下的三成,不是联系不到失主,就是失主表示不愿意认领而被保管在遗失物箱里。这项失物整理的工作,就由作为客房部领班的光代来负责。

虽然光代负责该项工作,但她一年当中也不过只进行两次清点而已。发现遗物、联系失主、交还遗物,这些工作都是各楼层服务员的工作。

“虽然会惹警方动怒,但我还是先向警方做个报告吧。”

光代回想起了发现尸体那天,曾经问过自己话的新宿署刑警的名字来。

2

大都市酒店的客房服务部领班迫田光代打电话把这个情况向新宿署做了报告,牛尾听完电话就立刻赶到了酒店。

光代递上来的打火机上的确有着E KIHARA的刻字,而且可以肯定是E·KIHARA,而不是EKIHARA,和打火机在一起被发现的,还有一个寻呼机和一只银耳环。

发现这些遗失物的服务员是一个临时工,她早已经辞职离开酒店了。

发现这袋遗失物的房间住客在住宿登记卡上登记的名字是鹤卷昌平,住址在小田原市幸町,职业是自己开店的老板。

根据酒店的住宿登记,查明该客人曾经是在去年的3月10日第一次来这里开房间,然后又在5月23日、9月19日,共开过三次房间,在9月19日之后就再也没有来过。他每次来都是住宿一个晚上,订的都是双人床房间,有陪同者同住。

案发之后,警方根据酒店的住宿客人名单对所有住客进行排查时,因为鹤卷所登记的住址和姓名不存在,所以一直就没査出他们二人真实的姓名和住址。

警方把这个打火机拿到木原的遗属和生前好友以及同事那里,证明这个打火机的确是属于木原本人的,是他去欧洲出差的时候,在巴黎购买的心爱之物。

木原荣作的遗留物品竞然在于同一天住宿在同一家酒店的其他客人的房间里被发现,而且目前还没有査到任何有关这个称做鹤卷昌平的人的资料,在木原的身边也没查到有这样名字的人。为什么木原的遗物会在鹤卷的房间里被发现呢?这成了本次搜査会议的讨论中心。

牛尾把心中酝酿巳久的想法阐述了出来。

“在木原被杀的当天晚上,山越升也窜进了大都市酒店,他是一个专门对酒店实施盗窃行为的惯偷。山越升在当天夜里曾经侵入过木原的房间,而且不能够排除他对其他客房也进行过入室行窃的嫌疑。虽然其他客房没有人报过案,当天的杀人事件也使山越升的偷盗行为显得微不足道,但是不能够否定山越升也对其他客房实施过偷盗行为。作为一个酒店的惯偷,他每次作案的时候应该不会只对一间客房下手,极有可能是先后盗窃过数个房间。山越升有可能在完成木原房间的盗窃后,又进入了鹤卷的房间,就是那个时候,他把在木原房间里得手的物品丢落在鹤卷的房间里了。”

牛尾的推测激起了大家的议论。牛尾继续说道:

“我重视的东西不是那只在鹤卷房间里被发现的打火机,而是和打火机一起被发现的单只银耳环。鹤卷虽然也是带着伴侣来开的房间,这只耳环虽然也有可能会是他的同伴的物品,但也有可能是被山越升从木原房间里一起带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