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改制与“革命”(第4/7页)

这道诏书亦宜与董仲舒请限民名田及废除奴婢的奏章对读。这道诏书所提出的改革,分析如下:

(一)田地国有,私人不得买卖(非耕种的土地,似不在此限)。

(二)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过一井,即九百亩。关于男丁八口以上之家无明文,似当以“八丁一井”的标准类推,有爵位食赏田的当不在此限。

(三)占田过限的人,分余田与宗族乡邻。

(四)无田的人,政府与田;所谓“如制度”,似是依“一夫一妇田百亩”的办法。有田不足此数的亦当由政府补足。

(五)现有的奴婢,不得买卖(但没有解放)。买卖自由人为奴婢,虽没有提及,当亦在禁止之列。现有的奴婢的子孙是否仍听其承袭为奴婢,亦没有明文。若是,则是王莽要用渐进的方法废奴;若否,则他并不是要完全废奴。

这道诏令实际上曾被施行到什么程度,不可确考,据说“坐买卖田宅奴婢,……自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抵罪者不可胜数”。可惜这几句话太笼统了。这道诏令的推行所必当碰到的困难和阻碍是怎样,历史上亦没有记载。但是到了始建国四年,有一位中郎将区博进谏道:

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

王莽听了他的话,便下诏:

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这里只涉及上列的第一项及第五项的一部分。其余各节不知是否亦连带撤销。但我们要注意,他的解禁并不否认始建国元年的诏令在四年间所已造成的事实。

除了关于土地和奴婢的新法外,王莽在民生及财政上还有六种重要的兴革:

(一)国营专利事业的推广。武帝时国家已实行盐铁和酒的专卖,其后酒的专卖废于昭帝时。盐铁的专卖,宣帝时废而旋复。王莽除恢复酒的专卖外,更推广国家独占的范围及于铜冶和名山大泽的资源的开采,同时厉禁人民私自铸钱。

关于这一项立法的用意,王莽曾有诏说道:

夫盐,食肴之将(将帅);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仰以给赡;钱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要挟)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谓由国家经营)之。

(二)国家放款的创始。人民因祭祀或丧事所需,得向政府借款,不取利息;还款期限,祭祀十日,丧事三月。人民因经营生业,得向政府借款,每年纳息不过纯净赢利的十分之一。

(三)国营“平价”贸易的创始。五谷布帛丝绵等类日常需用之物,遇滞销时,由政府照本收买。政府在各地算出这类货物每季的平均价格(各地不必同)。若货物的市价超过平均价,则政府照平均价出卖,若低过平均价,则听人民自相买卖。这制度虽然与武帝所行的平准法有点相似,但用意则极不相同,后者目的在政府赢利,前者则在维持一定的物价水准,便利消费者而防止商人的囤积居奇。

(四)荒弃土地税的创始。不耕的田和城郭中不种植的空地皆有税。

(五)处理无业游民的新法。无业的人每丁每年须缴纳布帛一匹,不能缴纳的由县官征服劳役,并供给其衣食。

(六)所得税的创始。对一切工商业(包括渔猎牧畜,巫医卜祝,旅店经营以至妇女之养蚕,纺织和缝补。)取纯利十一分之一,叫做“贡”,政府收入的一贡即为放款与人民的本钱。贡税与现代所得税的异点在前者没有累进的判别亦没有免征的界限。

以上的制度,除铜冶的专利公布于始建国元年外,其余皆在始建国二年以后陆续公布,其被实际施行的程度和推行时所遇的困难和阻碍,历史上亦均无记载。铜冶的专利弛于始建国五年,山泽的专利弛于地皇三年(公元22年),次年王莽便败死。

第五节新朝的倾覆

王莽对于立法的效力有很深的信仰,他认为“制定天下自平”。除上述一切关于民生和财政的新法外,他对于中央和地方的官名官制,行政区域的划分,以及礼乐刑法无不有一番改革。他自即位以来,日夜和公卿大臣们引经据典地商讨理想的制度,议论连年不休。他沿着做大司马时的习惯,加以疑忌臣下,务要集权揽事,臣下只有唯诺敷衍,以求免咎。他虽然忙到每每通宵不眠,经常的行政事务,如官吏的遴选,讼狱的判决等却没有受到充分的理会。有些县甚至几年没有县长,缺职一直被兼代着。地方官吏之多不得人是无足怪的。更兼他派往各地的镇守将军,“绣衣执法”,以及络绎于道的种种巡察督劝的使者又多是贪残之辈,与地方官吏相缘为奸。在这样的吏治情形之下,即使利民的良法,也很容易变成病民。何况像贡税和荒地税本属苛细。国家专利的事业禁民私营。像铸钱和铜冶,犯者邻里连坐,这又给奸吏以虐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