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第3/24页)

第三条:

缔约各国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公约》的目标,分别与联合行动,通过持续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和发展各自和集体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到威胁时,缔约各国共议之。

第五条:

缔约各国一致同意:缔约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欧洲或北美遭到攻击,缔约各国就会视为针对全体的攻击。如果这样的攻击发生,所有缔约国都要行使《联合国宪章》五十一条承认的个别或集体自卫权,援助遭到攻击的一方或各方,采取必不可少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恢复和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这样的武力攻击和由此导致的所有措施应该立刻报告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然后,这些措施应该终止。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的武力攻击缔约一方或各方,包括以下情况:

武力攻击欧洲或北美任何缔约国领土、法兰西阿尔及利亚部分、任何缔约国在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领地或岛屿。

《公约》生效后,在任何缔约国占有的欧洲任何领土,或地中海,或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境内或上空,武力攻击任何缔约国的军队、舰队或飞机。

第七条:

《公约》不会影响,或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缔约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在《宪章》下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责任。

第八条:

所有缔约国宣布:本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或任何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只要与《公约》条款相抵触,从现在起不再生效。

第九条:

缔约各国据此建立理事会,将任何涉及履行《公约》的事务提交理事会。理事会的组织应该能够在任何时间迅速应对。理事会应该设立可能必需的附属机构,尤其要立刻建立防御委员会。防御委员会应该提出建议,以便履行第三条和第五条。

第十条:

缔约各国全体一致同意,就可以邀请任何其他有意进一步促进《公约》原则、致力北大西洋地区安全的欧洲国家加入公约。这样邀请加入的国家可以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从而成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所有缔约国每一次这样的保存登记。

第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该依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公约》及其条款。批准应该尽快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美利坚合众国将会告知所有其他签约国每一次保存登记。一旦大多数签约国批准,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兰西、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与合众国批准,《公约》就在批准的各方之间生效。其他各国的批准保存登记后,在其他各国方面保存和生效。

第十二条:

《公约》生效十年后,或此后任何时间,如果任何缔约国要求,缔约各国应该共议《公约》的评估,考虑那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和安全的因素,包括依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普遍性和地区性安排的进展。

第十三条:

《公约》生效二十年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提前一年告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后终止缔约。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其他缔约国每一次退出通知。

第十四条:

《公约》的英法文本享有同等权威,应该保存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档案馆内。合众国政府应该适当地向其他签约国政府发放副本。

由于国联和联合国都在共同价值和相互信任的根本问题上失败了,北约就变成了集体安全体系的唯一成功实践。在洪水滔天的霍布斯世界和达尔文世界包围下,威尔逊世界形成一个高度安全的孤岛,北约构成了威尔逊世界的保护外壳或政治边界。只有在这个小范围内,威尔逊的理想才能付诸实施。权利政治取代现实政治和机会政治,仿佛边界外的霍布斯式博弈和达尔文式选择已经不复存在,文明社会的根基已经永远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言而喻:威尔逊世界的公民权本身就构成了某种罗马式的特权。

威尔逊世界的产生原本是为了世界安全问题,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安全差序格局的凝固。北约在内部和外部都是不对等的联盟。在《公约》内部,与其说它是盟国的平等契约,不如说是以美国为一方,盟国为另一方的保护性契约。这种关系更接近于古老的雅典海上同盟和罗马-意大利同盟,而不像奥兰治亲王的大联盟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协约国。在外部,它面对的是霍布斯的丛林,甚至达尔文的丛林。威斯特伐利亚到凡尔赛的文明俱乐部规则丧失了用武之地,外交变成了丧失其本义的仪式性表演。除非默认内外有别的原则,否则威尔逊世界就无法稳定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