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所至雪冤禁暴

据刘克庄记述,在宋慈知赣州时曾遭弹劾而被免职,不久又起用为“知蕲州”。他大约是在去湖北蕲州赴任的路上又被改任提点广东刑狱。

不知在短短的时间里,怎会有这样的周折、这么快的任免。弹劾需要时间,皇上做决定也需要时间。那时最快的交通靠驿马,我不知如何理解南宋朝廷的办公效率。

但是宋慈任广东提点刑狱,毋庸置疑。这是主管广东司法、刑狱和监察大权的高级法官。时在嘉熙三年(1239年),宋慈五十三岁。这是他一生中首次出任提刑。

当时广东疑难积案甚多,有“留狱数年未详覆者”,这是说有关押狱中多年尚未核实者。宋慈视察了监狱,又查阅原始案卷,发现很多案卷对发案之初的勘查检验存有很多模糊不清或错误的判断。多年后,他在《洗冤集录序》中的一段话,可以看作是广东积案给予他的深刻印象:“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差错失误?他切实感到了官吏“多不奉法”。很多难决的疑案,正是不负责任拖延、舞弊营私造成。年深月久,这些疑案单靠广州衙门是无法审断的。他便“下条约,立期程”,把需要重新勘查的案子发回地方,限期重新审定。

仅用权力这么做也是不够的,他接着就深入广东各地去督办巡查,乃至躬亲检验。这里一并说,他一生中曾四度出任提刑,另三次是江西、广西和湖南。他每次都“循行部内”,奔走于山岭水涯,“虽恶劣处所,辙迹必至”。这里指的“恶劣处所”,不只是说路遥途艰,更指深入那些邪恶势力猖獗之地,还有遭凶犯袭击的凶险。

为什么一定要这么做?他深知,决狱理讼,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深知“差之毫厘”会“失之千里”。他“唯恐率然而行”,使死者蒙受不白之冤。这些体会,他日后均写进《洗冤集录序》中。

当时的验尸人员称“仵作”。这是一项被认为下等的差事,审案官员是不亲为验尸的。宋慈深入各地,发现有些错案冤案是因仵作被收买,验尸时匿真报假,这就使法官失去第一手真实资料;如果法官也被收买,那么现场验尸记录等一应案卷都齐全,唯独真相被掩盖了。宋慈屡遇形形色色贿赂欺蒙而不得不躬亲尸检,可谓腐败迫使他积累起许多真知灼见。

“以民命为重”,倾力而为,他对陈年积案尸体早已腐烂,无尸可验者,便深入验骨。有关知识在《洗冤集录》卷之三的《验骨》和《论骨脉要害去处》里论述得精微精辟。

不仅重视获取真实的检验勘查实据,他还非常重视寻访,多方收集情况。他在《洗冤集录·检覆总说》中这样写道:“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

再说五十三岁的宋慈风尘仆仆地奔波于广东各地,经过八个月的辛劳,“阅八月,决辟二百余”,清理了大批疑难积案,宋慈的清正刚直之威,为民雪冤之名,均因此而远播。

这里尤为值得重视的还有:他得到“雪冤”之名,或者说他能为民雪冤,并不全靠检验知识。他在《洗冤集录》中这样写道:“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句话。

这句话告诉我们,宋慈不是一般地不轻信口供,甚至不轻信一二人口说的证词。广东为什么有那么多疑难积案?官府办案,对疑之有罪者便抓来,且“留狱数年未详覆”,即是造成许多疑难积案的原因,也是许多冤案之源。他深入各地,广布耳目,多方寻找有罪证据,如此还找不到足信的有罪证据的,他就视之无罪。

这是他能够迅速理清大批疑难积案的关键性原因。这里最具意义的已不是他在多少时间里清理了多少疑难积案,而是他的无罪认定思想!这是七百多年前极其宝贵的无罪认定思想。

第二年(1240年),宋慈奉命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去审理江西的疑难积案。其间,他以赣州最高长官的职权,除审案之外,还较好地解决了江西、福建、广东之间边境上武装贩盐的问题,使道路通畅,盐价稳定。朝廷曾把宋慈的方法下达有关各路(南宋的一路相当于今天的几个省),令效仿。

至此,他为官已经留下了“听讼清明、决事刚果”的英名,这包括审案和行政两个方面。还有一句评价是:“所至雪冤禁暴。”何以描述他“禁暴”而未用“除暴”?

并非他没有除暴,恰因他勘检手段高超且坚决除暴,乃至远近权贵豪强闻其名而不敢为非作歹。做到这般的“禁暴”,实在是更了不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