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雪后城头草色新(第46/49页)
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
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归还前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并归入至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
诸国现允可行惟须二端:
一、将现在照估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急速改为按件抽税几何,定办改税一层如后,为估算货价之基,应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货时各货牵算价值,乃开除进口税及杂费总数之市价。其未改以前,各该税仍照估价征收。
二、北河黄埔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即应拨款相助,增税一层,俟此条款画押日两个月后,即行开办;除此画押日期后至迟十日,已在途间之货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之图上标明如后:东面之线,系崇文门大街,图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图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线;西面图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线;南面图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线;此线循城墙南址随城垛而画。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立,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今诸国驻守之处,系黄村、廊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王岛、山海关。
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
(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
(二)西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
(三)西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历七月初六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
(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
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现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埔两水路,其襄办各节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近由诸国派员重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两,以养其工。
(二)现设立黄埔河道局,经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暨诸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估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营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回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并权责及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
第十二款。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现奉各本国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隶省撤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