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八、巴黎和会(第3/6页)
六、以形势言之,胶澳为中国北部门户之一。盖胶澳铁路接津浦直达北京,实为自海至京最捷之一途。此外一途,即自旅顺、大连至奉天,而达北京之铁路是也。中国政府为巩固国防计,极愿杜绝德人之盘踞青岛,今幸得英日联军驱而去之,中国深愿留此重地于自己掌握也。
七、就各方面观察,胶州租借地以及附属权利问题,其解决之法,不能有二。苟和会以此地及铁路等权,归还中国,则不独可以矫正德国肆意横行之罪恶,且各国在远东之公共利益,亦借以维护。山东人民,对于外人侵入桑梓,常怀愤恨雪耻之心,其对于德人之侵害,固其所痛恶,即此次日本暂时占据租借地与铁路,观该省省议会商会及地方士绅之抗议,其愤恨可知也。即他省民,亦同此感。政府防范人民,使其表示反对,止于抗议,不进而为更剧烈之行动,颇非易事。可见人民痛心此问题之深矣。设不归还。则不特中国与将来掌握该租借地之国必生龃龉,而山东人民,与该国人民之冲突,必且尤甚。既与攻击青岛时宣言巩固东亚永久和平之用意,难以相容,亦与英日同盟所谓保全中国之独立、及领土完整、与各国商工业机会均等之原则,不相符合矣。
(丁)胶州湾必须直接归还中国之理由
中国政府陈说胶州租借地、胶济铁路、及附属权利,应完全归还中国,非疑日本向德国索得该种权利之后,将不交还中国也,且深信日本必践交还中国之约,然必注重于完全归还一节者,不过欲引人注意于此举为根本上之公道而已。
抑归还之法有二:一由德国直接归还,一由日本间接归还。而中国政府,愿取直接归还。盖取其程序简单,不致别生枝节,如一步可达到者,自较分作两步为易也。此次协约国与共同作战国荣誉之战胜,中国亦与其荣,若得德国直接归还,则中国国家甚增荣威,而协约国与共同作战国敌忾同仇,以维持正义公道之原则,从此益彰矣。
二、中国请求直接归还,非不知日本将德人驱逐时所受之牺牲,与其生命财产之损失,中国政府与人民,于日本海陆军队,英勇慷慨,以助邻国之举,实深铭感。然感激虽深,中国之领土不能因他国之战争而受影响也。且日本固宣言战争之目的,在远东和平,不为德人所危害。今目的既完全达到,则虽有所牺牲,而食报亦已丰矣。
三、中国政府非不知日本四年以来,对于此项租借地及铁路等权利,处于军事占领者之地位。然徒因战事之占领,不能遂为获得土地及产业之主权也。不过暂时的办法,须经和平会议综计各国之普通利益,而追认或取消之。中国自对德奥宣战,同为参与战事之国,日本以武力强占胶州及铁路,是为侵害共同参战国之权利。
四、中国固曾于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与日本订立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其第一条云: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协定,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然应忆此约,与此外关于满州东内蒙之约,暨多数之换文,皆发生于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日本无故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款要求,中国政府本所不愿,经日本送最后通谍,限四十八小时以内,为满意之答复,始勉强允之。
然在中国政府之意,以为此不过暂时办法。最后修正之权,当在和会。因日本要求之重要条款,实为战事所发生之问题,故舍最后之和平会议外,不能为满意之解决也。至最近所订关于胶济铁路,暨其他二铁路之合同,中国对之亦同一看法。
不特此也,就以上条文细审之,可见中国并未尝以德人在山东租借地与铁路暨他项权利,授与日本。按照条文意义,中国仅仅对于日本有此保证。倘将来日本向德国提出关于德国之租借地及其他权利之处分,德国同意时,则中国亦与之同意而已。此种保证,自系设想中国对于欧战始终中立,不能参加战后和会而言,中国既已参加战局,则该约所设想之情形,即已根本改变,故依据事变境迁之理法,此约已不复有效。
五、尤有进者,中国对德宣战布告中,声明所有中德两国一切条约合同协约等,一律废止。则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之约,德国因据有租借地暨铁路以及他项权利者,当然在废止之列。而德人所享之租借权利,按诸法律,即业已归还于领土之主权国。易言之,德人业已丧失其租借权,则断不能有转授他国之权。纵谓租借之约,不因战事废绝,然该约中本有不准转租之明文,则德尤无转租与第三国之权无疑也。至于铁路,按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中德胶济铁路章程,有中国国家可以收回之规定,即含有不准转让与他国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