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九章 这陈述内容,怕不是要把人给直接抬进去!(第3/3页)
“具体有以下观点。”
“第一,公诉人陈述我方有寻衅滋事和诈骗等情况。”
“我方并不认同寻衅滋事这一概念。”
“按照寻衅滋事的法律理解。”
“首先,我方并没有联合其他人去医院讨要说法,其次,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我方当事人去医院做什么?”
“我方当事人李栋去医院的目的是——讨要说法!”
“李栋认为医院开出的药费非常的不合理,去咨询医院,要求医院给出一个说法。”
“这是什么?”
“这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怎么叫寻衅滋事?难道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叫寻衅滋事?”
“李栋危害大众安全了吗?或者是造成了其他的重大财产损失了吗?”
“都没有!”
“所以我方认为这个寻衅滋事罪并不成立。”
寻衅滋事是什么罪?说100遍,万能罪!
很多情景都适用这一个寻衅滋事罪!
苏白先陈述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这一个罪名非常容易反驳。
先不谈其他的,在一般维权的情况下,怎么认定寻衅滋事?根本不能认定寻衅滋事!
陈述完寻衅滋事的内容,紧接着,苏白又继续陈述,有关于诈骗罪定刑的问题。
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个诈骗罪定刑。
判定的刑期也和这个诈骗罪定刑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所以这也是苏白陈述的重点内容。
只听苏白开口陈述:“关于诈骗罪。”
“我方当事人利用私自刻的假公章,来试图蒙混,自己交的医药费用。”
“这一点我方承认是有诈骗行为并认罪认罚。”
“但是关于情节方面,我方想表述一个内容——”
“在我方第一次利用假公章来提交自己的医药费用后,一共交了28次的医药费。”
“其中,只有12次医药费用,是利用假公章来进行提交的。”
“其中蒙混的金额是168000,也就是诈骗的金额是这么多。”
“但是缴纳的费用高达24万。”
“从这一点上可以明显的看出,我方并不具备着特别严重的主观诈骗行为。”
“再有一点。”
“我方在一开始的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情况,而是由于医院方面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我方有诈骗的情景。”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听到苏白的这一陈述,微微皱了皱眉。
“请上诉方详细陈述。”
“好的,审判长。”
“根据我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
我方当事人是在其妻子主治医生林文杰多次劝告其购买高价药品无力承担时,才想到了利用假公章缴纳费用。”
“而我方当事人李栋之所以会利用假公章缴纳费用。”
“是因为其主治医生林文杰对我方当事人李栋的暗示。”
“导致了其有这种想法。”
听到苏白的陈述,整个庭审场陷入到了一时的寂静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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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
主治医生暗示李栋,让其利用假公章缴纳费用?!
什么鬼?!
而坐在本次庭审席位上的林文杰,在听到苏白的陈述后,整个人脑袋发蒙。
他现在总算是明白,为什么这场庭审要让他出庭了!
看李栋委托律师陈述的内容,这明显是冲着他来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