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部 第二十章(第42/45页)
但是,不论在前一种情形或者在后一种情形,不论我们怎样改变我们的看法,不论我们怎样弄清楚人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或者不论我们怎样觉得那种关系无法弄清楚,不论把时期怎样延长或缩短,不论我们觉得原因是可知或不可知,我们都不能想象出完全的自由或完全的必然性。
一、不论我们怎样想象一个人如何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我们永远得不到在空间上自由的观念。人的任何一次行动都不可避免地受他自己的身体和他周围事物的制约。我举起胳膊,然后把它放下来。我觉得我的行动是自由的;但是我问问自己:我能不能朝各个方向举起胳膊呢?于是我看出,我是朝着行动最不受周围的事物和我自己的身体构造的妨碍的方向举起胳膊的。我从各个可能的方向中选出一个,因为在这个方向上障碍最少。如若要我的行动自由,就必须使我的行动不致于碰上任何障碍。如若要想象一个人自由,我们就得想象他超出空间以外,那显然是不可能的事。
二、不论我们怎样使判断的时间接近于行动的时间,我们总是得不到时间上自由的观念。因为,假如我考察一秒钟以前完成的一种行为,我们仍然认为那种行为是不自由的,因为它是与完成它的那一时刻分不开的。我能举起胳膊吗?我能把它举起来;但是我问问自己:我能在已经过的那个时刻不举起胳膊吗?要使我自己相信这一点,我在下一个时刻就不举起胳膊。但是,我并非在向我自己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的那第一个时刻不举起它的。时间已经过去了,留住它并非取决于我,我在那时举起的胳膊已经不是我在这时不举的胳膊了,我在举起胳膊时的空气也已经不是现在围绕着我的空气了。完成第一次活动的那个时刻是一去不复返的,在那个时刻我也只能完成一种活动,不论我完成哪种活动,那种活动只能是唯一的一种。在那个时刻之后,我不再举起胳膊,并不是证明我能不举它。因为在那一个时刻我只能做一个动作,它不可能又是别的任何动作。要把我的动作想象作自由的,就必须想象现在的它,又是过去和将来之间的它,就是说,超出时间以外的它,这是不可能的。
三、不论对原因的理解有多么大的困难,我们永远得不出一种完全自由的观念(就是说,完全没有原因)。不论我们对我们自己或别人的任何行动中的意志表现的原因是多么难以理解,智能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假设和探求一种原因,因为没有原因的任何现象都是不堪想象的。我举起胳膊进行活动,与任何原因无关,但是我要做一个没有原因的动作,这就是我的行动的原因。
但是,即使想象一个完全不受一切影响的人,只考虑他现在这一瞬间的行动,假定他这种行动不是由任何原因引起的,认为必然性的残余小得等于零,我们也得不出人有完全自由的观念,因为不受外部世界的影响,超出于时间以外,与原因毫无关联的生物,已经不是人了。
同样,我们也绝不能设想一个人的行为完全没有自由,只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
一、不论我们怎样增长我们对人所处的空间的条件的知识,这种知识永远是无穷无尽的,因为这些条件的数目是无限的,正如空间是无限的一样。因此,既然不能确定所有的条件,不能确定人所受到的一切影响,那就不会有完全的必然性,也就是存在着一定成分的自由。
二、不论我们怎样延长我们考察现象和判断那种现象之间的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是有限的,时间是无限的,因此,在这方面也不可能有完全的必然性。
三、不论行为发生的原因这条锁链怎样容易了解,我们也永远不会了解这全部锁链,因为它是无穷无尽的,因此我们还是永远得不出完全的必然性。
但是,除此而外,即使假定残余的意志自由小得等于零,我们仍认为,在某种情形下,例如在一个行将死去的人、一个未生的胎儿,或者一个白痴的处境中,根本没有意志自由,这样我们就连我们所考察的那个人的概念也毁灭了;因为一旦没有意志自由,也就没有人了。因此,一个人的行动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没有任何的意志自由,这种观念正如一个人完全自由行动的观念一样,是不可能存在的。
因此,要设想一个人的行为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没有丝毫的意志自由,我们就得假定,我们知道已有无限数量的空间条件,·无·限长的时限和·无·限多的原因存在。
要设想一个人完全自由,不受必然性法则的支配,我们就得把他想象成一个超空间,超时间,与任何原因无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