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官僚政治的复兴与察举制的关系(第6/10页)
可见废学的真正原因,在于文帝对采取考核儒术之法取人选官的学校的排斥。而且这不仅仅是君主个人的问题:“执政之徒,咸非笃好”。“明经”一途,当然要因此大受影响。
周、隋之际,屡有特举。有一类特科,是用来抚绥山东士人的。如《周书·武帝纪》建德六年春正月周武帝灭齐,同年连下三诏:
诏山东诸州,各举明经干治者二人。若奇才异术、卓尔不群者,弗拘多少。
诏举山东诸州举有才者,上县六人,中县五人,下县四人,赴行在所,共论治政得失。
诏东土诸州儒生,明一经已上,并举送,州郡以礼发遣。
在这种绥抚手段之下,确有房晖远、熊安生等儒者征举入周,被委以博士之类学官。但这种科目不能与正常情况的特科举人相提并论,而且得举者到底有多少、是否都能得较好待遇,也很可怀疑。隋初亦有一次面向山东士人的察举。《隋书·儒林马光传》:
开皇初,高祖征山东义学之士。光与张仲让、孔笼、窦士荣、张黑奴、刘祖仁等俱至,并授太学博士,时人号为“六儒”,然皆鄙野无仪范,朝廷不之贵也。士荣寻病死,仲让未几告归乡里,著书十卷,自云此书若奏,我必为宰相;又数言玄象事。州县列上其状,竟坐诛。孔笼、张黑奴、刘祖仁未几亦被谴去。唯光独存。
马光等“六儒”是这次所征山东义学中之特出者,然亦“皆鄙野无仪范,朝廷不之贵也”。他们似乎都非山东士族或名流,且大抵遭际悲惨。尽管周、隋在数年间有四次征举山东士人的诏令,我们仍不能认为山东士人得到了真正的重视。
另一类以察举吏治政务之才的特科,相对地却较为活跃。《周书·文帝纪》记西魏大统十年:
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宇文泰)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方为中兴永式,乃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于是搜简贤才,以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数年之间,百姓便之。
此事《周书·儒林乐逊传》亦有涉及:
(大统)九年,太尉李弼请逊教授诸子。既而太祖盛选贤良,授以守令。相府户曹柳敏、行台郎中卢光、河东郡丞辛粲相继举逊,称有牧民之才。弼请留不遣。
知大统十年之举,其名目为“贤良”,举后使习新制,然后任为守令,其选拔“牧民之才”的目的非常明确。又《周书·宇文仲传》记其子宇文兴:
魏恭帝二年举贤良,除本郡丞。
又《周书·孝闵帝纪》元年八月诏:
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众才,以 厥民。今二十四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被举之人,于后不称厥任者,所举官司,皆治其罪。
值得注意的,不仅是这次察举仍以“堪治民”为标准,而且还举于府兵之内。“军列九人”,则二十四军合计216人。乐逊举贤良前为“子都督”,又前引之宇文兴举贤良前“随例散配诸军”;是魏恭帝二年及西魏大统十年之贤良,亦皆举自府兵系统之内。又《周书·儒林乐逊传》:
(周武帝)天和元年,岐州刺史、陈公(宇文)纯举逊为贤良。
又《周书·武帝纪》建德三年二月:
令六府各举贤良清正之人。
六府即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府。又次年即建德四年闰月:
诏诸畿郡各举贤良。
又《隋书·高祖纪》开皇二年正月:
甲戌,诏举贤良。
从大统十年到开皇二年,不到四十年中,有记载的贤良之举就有七次之多,看来以贤良求“牧民之才”,在此期成为惯例。但这时之贤良转以“堪治民”取人,并无对策之法。
此外,周、隋间还屡有“令公卿各举所知”之事。因为这种察举无由使我们由其名目知其标准,故不赘录。下面将周及隋文帝时名目可知之特举举例如下。《周书·武帝纪》建德五年正月遣使周省四方,诏:
若政绩有施、治纲克举,及行宣圭荜、道著丘园,并须捡审,依名腾奏。
又《周书·静帝纪》大定元年二月诏:
遣戎秩上开府以上,职事下大夫以上,外官刺史以上,各举清平勤干者三人。被举之人,居官三年有功过者,所举之人,随加赏罚。
又《隋书·高祖纪》开皇三年十一月发使巡省风俗诏:
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遣,朕将铨擢。
开皇十八年七月:
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
仁寿三年七月诏:
其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究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征召将送,必须以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