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五(第5/8页)
“你又胡说!我先定做了衣服。因为做了新衣服,我才想哄骗你们。”
“您真的是这样的一个骗子吗?”拉斯柯尔尼科夫随口问。
“您以为我不是吗?您等着吧,我也要哄骗您一下——哈,哈,哈!不,我要把真相告诉您。关于犯罪、环境和女孩子这些问题,我现在记起您所写的一篇论文来了。但是这篇文章总是引起我的兴趣……题目是《论犯罪》……或是别的什么,题目我忘记了,不记得了。两个月前,我在《定期评论》上读得津津有味呢。”
“我的文章发表在《定期评论》上?”拉斯柯尔尼科夫惊奇地问。“半年前,我从大学里退学了,我确实对某一本书写过一篇书评,但是那篇书评我当时投寄给《每周评论》,而不是投寄给《定期评论》的。”
“可是发表在《定期评论》上。”
“因为《每周评论》停刊了,所以当时没有发表……”
“这是事实;但是《每周评论》停刊后,就跟《定期评论》合并了,因此您的那篇文章两个月前在《定期评论》上刊登出来。您不知道吗?”
拉斯柯尔尼科夫确实一无所知。
“哎哟,您可以去向他们要稿费啦!您这个人好奇怪!您过着那么孤独的生活,跟您直接有关的事也不知道。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罗奇卡,那好极了!我也不知道呢!”拉祖米兴叫喊起来。“今天我就跑到阅览室去借阅这一期杂志!两个月前的?第几期?我反正找得到!原来是这么回事!可是他不告诉人!”
“您怎么知道这篇文章是我写的?这篇文章是用一个字母署名的。”
“由于偶然的机会,几天前才知道的。是一位编辑告诉我的;我跟他相熟……我很感兴趣。”
“我研究过的,我记得似乎是分析一个罪犯在犯罪的全部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是的,您坚决主张犯罪行为往往会引起一种疾病。这话非常新奇;但是……说实话,引起我兴趣的不是您的文章的这一部分,而是文章结尾所发表的一种见解。可是遗憾得很,您只含糊地暗示了一下这个见解……总之,如果您还记得的话,您作了一个暗示,说什么世界上仿佛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能够……就是说,他们不但能够而且有充分权利为非作歹和犯罪,仿佛他们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拉斯柯尔尼科夫发出一阵冷笑:他故意夸大并且蓄意曲解自己的观点。
“怎么回事啊?这是什么意思?有犯罪的权利?但不是由于‘环境的影响’?”拉祖米兴问,甚至有点儿吃惊。
“不,不,根本不是由于这个缘故,”波尔菲里回答道。“问题在于,在他的文章里,不知怎么,所有的人被分成‘平凡的’和‘不平凡的’两类,平凡的人活着必须俯首帖耳,唯命是从,没有犯法的权利,因为您要知道,他们是平凡的人。但是不平凡的人就有权利干各种犯法的事,各种各样地犯法,归根结底,就是因为他们是不平凡的人。您似乎有这样的见解,如果我没有误解的话?”
“这怎么可能?他不会说这种话!”拉祖米兴大惑不解地说。
拉斯柯尔尼科夫又冷笑一声。他一下子就明白了,这是怎么回事,他们要迫使他干什么;他记起来自己的那篇文章。他决意接受挑衅。
“这根本不是我的论点,”他简单而谦逊地说。“可我承认,您差不多忠实地阐述了我的论点,也可以说,甚至十分忠实……(他仿佛乐于承认这一点。)唯一的区别在于,我根本没有坚持,不平凡的人一定而且必然常常为非作歹,就像您所说的那样。我甚至认为,报刊不应当发表这样的文章。我不过暗示,‘不平凡的人’有权利……也就是说,不是有合法的权利,而是这种人有权利昧着良心去逾越……某些障碍,但只是在为实行他的理想(有时对全人类来说也许是个救星)而有必要这样做的情况之下。您说我的文章写得很含糊,我愿意尽可能给您解释清楚。我认为这似乎是您所希望的,或许我没有猜错吧。那么让我来解释一下。在我看来,如果开普勒〔11〕或牛顿的发现,由于某些错综复杂的原因,没有能够为大家所知道,除非牺牲一个,或者十个,或者百个,或者更多的妨碍者或阻挠者的生命,那么牛顿为使自己的发现能让全人类知道,就有权利,甚至有义务……消灭这十个人或者百个人。但绝对不应该由此得出结论,说牛顿有权利随心所欲地屠杀任何人,或有权利每天在市场上盗窃。我还记得,我在文章里引申开去,一切……例如,甚至立法者们和人类社会的建立者们,从远古的时代起,到后来的里库尔果斯〔12〕、梭伦〔13〕、穆罕默德〔14〕和拿破仑等,他们无一例外都是罪犯,唯一的原因是由于他们都制定了新的法律,从而破坏了被社会公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从祖先传下来的古代法律。当然,他们也不怕流血,只要流血(有时十分天真的人们为维护古代的法律而英勇地流血)能对他们有利。甚至值得注意的是,人类社会中绝大多数的这些恩人和建立者都是非常可怕的刽子手。总之,我作出了这样的结论:所有这些人不但都是伟大的,而且与众稍有不同。我的意思是,他们甚至能提出新的见解,就其本性来说,必然是罪犯——当然,只有程度上的差别罢了。要不然,他们就难以显得出类拔萃;而且仍然就其本性来说,他们当然不甘心做平凡的人,而依我看,他们甚至有拒绝的义务。总之,您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还没有什么特别的新见解。这种老生常谈在报刊上已经发表过而且看到过千遍了。至于我把人分成平凡的和不平凡的两类,我承认,这样的划分有些武断,但是我也并不坚持数字上的不可变更。我只相信我的主要观点。这个观点是:人按照天性法则,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低级的人(平凡的人),也就是,可以说,他们是一种仅为繁殖同类的材料;而另一类则是这样的一种人,就是说,具有天禀和才华的人,在当时的社会里能发表新的见解。当然,这样划分是可以分得无限地细的,但是这两类人的区别是相当显著的:第一类人就是一种材料,他们大抵都是天生保守、循规蹈矩、活着必须服从而且乐意听命于人。在我看来,他们有服从的义务,因为这是他们的使命,而他们也认为,这根本不是什么有损尊严的事。第二类人呢,他们都犯法,都是破坏者,或者想要破坏,根据他们的能量来说。这些人的犯罪当然是相对的,而且有很大的差别;在各种不同的声明中,他们绝大多数都要求为着美好的未来而破坏现状。但是为着实现自己的理想,他甚至有必要踏过尸体和血泊,依我看,他也能忍心去踏过血泊——但这要看理想的性质和理想的规模,——您得注意这点。在我的文章里,我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来谈他们的犯罪权利的。(您要记住,我们是从法律问题上谈起的。)但不必大惊小怪:群众差不多从来不承认他们有这种权利,会处决或绞死他们(或多或少)。这样的处置是完全公正的,完成了他们那保守的使命;但是到下几代这样的群众又会把被处决的人们供奉在台座上,向他们顶礼膜拜(或多或少)。第一类人永远是现代的主人,而第二类人则永远是未来的主人。第一类人维持着这个世界,增加它的数目;而第二类人推进这个世界,引导它走向目标。这些人或那些人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利。总之,我认为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vive la guerre éternelle〔15〕,自然,直到我们建立新耶路撒冷〔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