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第14/24页)

战争权力的管制与世界体系的演化

战争规则居于一切规则的最原始、最核心部分。文明体系的每一次诞生、演化和升级都围绕着战争权力的管制展开。在世界史的意义上,战争规则经历了以下几次主要升级:日耳曼习惯法的辑录造就了封建西欧的多主体亚稳态平衡;邦国各等级通过内外战争的规范与实验,发现了主权边界、国内法统和国际体系;西欧霍布斯体系的内部博弈和世界征服发现了实力均衡和世界体系;威廉和希特勒的无形态战争将达尔文世界重新引入霍布斯体系;美国的新罗马权力创造和保障了威尔逊世界的秩序,利用威尔逊世界规训霍布斯世界,重新将无形态战争推回达尔文世界;反恐战争意味着威尔逊世界与达尔文世界的越位接触,同时遭到二者挤压的中间层霍布斯主体有机会重新自我定位和改造世界秩序。

习惯法是共同体记忆的积累与一切规则的源泉。在中世纪的观念中,习惯法是神意秩序的体现,两者都是客观、先在的规范,不是人力所能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的权威性、正当性、真实性意义相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并不存在,私人团体和公共机构的区别并不存在,私法取代了公法,私权取代了公权。多元实体共治的原则既体现于王国、共和国和帝国的宪法,也体现于基督教世界所有实体的交涉。事实上,宪法就是各相关政治实体正式签署或通过习惯默认的跨实体条约。如果这些实体在19世纪以后纳入同一个民族国家的疆界内,它们达成的条约规范就会被追认为国家宪法。如果并非如此,它们达成的宪法协议就会被追认为国际条约。当然,这种区别纯粹是人为的,只能说明后博丹时代学者的认知结构,并不代表中世纪多元实体各种政治关系的现实。例如,中世纪早期的疆界概念不一定是地理的,一般不是排他的,而是经常用于非有体物。现代人分割“公域”与“私域”、“国内”和“国外”的先入之见太根深蒂固,很容易不自觉地用演变后期的理解替代早期的理解。我们在此只能简单粗暴地概括:宪制关系与国际关系至今仍然在同一条演化路径上相互纠缠,而早期更加难解难分。

封建早期的欧洲去部落时代未远,各处的习惯法普遍依靠英国普通法所谓的“从无法追忆的远古时代起,列祖列宗的习惯就是如此这般”。英国普通法其实就是全欧洲共有习惯法的活化石,因为受罗马法和绝对主义的干扰较少而幸存。贤哲故老在记忆中发现古法古风,没有人为(positive)的干扰和扭曲,就是真实的、符合良心的、体现神意秩序的法律权威,无须依赖成文的形式。宪章(charter)、法令(statute)、条例(provision)、卷轴(roll)、条约(convention)、成例(precedent)和其他成文记录都是故老记忆的补充、辅助和参考,不是权威的正式来源。正如格兰维尔所说:“对于许多人大有用处,在帮助记忆上是很必需的。”口传的习惯法最初辑录为成文法,往往是国际冲突的终点和宪法习惯的起点,前者对后者起决定性作用。《忏悔者爱德华法典》就是威廉一世对撒克逊习惯法的辑录,“寻访故老、观风问俗”乃“法律只能发现、不能制定”的实际体现。辑录之所以有必要,在于撒克逊共同体和诺曼共同体都奉行自己的习惯法。唯其如此,双方(当然还有更加古老的其他共同体,例如威尔士人和丹麦人)才能在同一片土地之上、同一位国王之下相安无事。由于不列颠南部各共同体及其法律在此后数百年内融合程度甚高,这段演化的记录就纳入了英格兰宪法史。由于《托伦条约》没有形成一个普鲁士-波兰混合国家的基础,最初背景类似的《埃尔宾法典》(Elbinger Rechtsbuch)就不能享有《撒克逊法鉴》(Sachsenspiegel)的庄严地位。

不同层次和区域的共同体通过契约交换方式,建立保护和效忠的封建关系,封建关系不是垂直和单一的,而是兼有纵横和跨越的网络状结构。由于神圣帝国和普世教会的存在,基督教世界几乎找不出任何两个不存在某种契约关系的共同体。即使在辽远的格陵兰岛和奥尼克群岛,区区数千欧裔居民仍然同时跟天主教会、挪威国王、丹麦国王、苏格兰国王、汉萨诸市镇、五港联盟保存着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今天我们认为奥尼克人(尽管他们更接近丹麦人)与苏格兰国王、五港联盟的契约属于不列颠宪制的一部分,他们对丹麦、挪威的义务属于国际关系史的一部分;而认为格陵兰人(尽管他们更接近挪威人)与丹麦国王的契约属于宪制,他们对挪威的义务属于外交。然而,12世纪的欧洲人大概不会觉得这些关系存在任何本质的区别。任何无法追忆其源的古老惯例都是上帝意志和智慧的自我展现,其权威高于所有层次和区域的行为主体的人为法(Positive Law)。贤哲肯定会鄙视妄图自作主张修改神意秩序的狂人,正如科学家肯定会鄙视自作主张修改能量守恒定理的永动机发明家。神意和习惯对武断(arbitrary)行径的规范构成宪制观念的重要起源,其中包含了人君制裁乱臣贼子、臣民制裁暴君、同侪制裁离经叛道的三重含义,最终以恢复合乎神意的世界秩序(包括王国国内和国际秩序)为结局。著名的《大宪章》事件就兼具这三种护法战争的性质:教皇和朗格顿大主教制裁约翰侵犯教会司法管辖权之罪,公正的菲利普国王制裁约翰篡国弑亲之罪,英格兰王国贵族和国民制裁约翰横征暴敛之罪。现代人习惯将前两者视为英国的外交活动,但若没有菲利普和朗格顿的坚定行动,诸位男爵的成功机会实在微乎其微。